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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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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鑒定的相關法律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18 點擊數:9
社會上爭議的相關法律問題主要是:1、做親子鑒定的條件;2、是否可以強制進行親子鑒定;3、拒絕做親子鑒定的結果。司法實踐中,上述問題已經嚴重影響法院審案的權威性,盡快在立法環節上取得突破,是解決矛盾、穩定家庭乃至社會的迫切要求。目前僅有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做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做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做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但上述規定不明確,不能滿足司法實踐需要。
(一)進行親子鑒定的條件
1、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提出親子鑒定申請。
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是親子鑒定的首要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但為保證親子鑒定結論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法院作為中立者不能為任何一方主動采集對一方有利的證據,因此,當事人不申請親子鑒定的,法院不依職權進行鑒定。
2、被鑒定人同意親子鑒定。
進行親子鑒定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被鑒定人同意鑒定。一方面民事訴訟法不能強制不愿鑒定的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另一方面訴訟一方當事人無義務協助對方獲得不利于自己的證據,親子鑒定結論作為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同時,必然對另一方產生不利的訴訟后果,被鑒定人有權通過拒絕鑒定避免可能產生的不利訴訟后果。如果被鑒定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不應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決定,但為查明事實、定分止爭,可對拒絕親子鑒定的被鑒定人進行勸說,經法院極力勸說仍拒絕鑒定的,法院不能強行鑒定。
(二)是否可以強制親子鑒定
1、親子鑒定,雙方自愿原則
國家規定及相關婚姻法規對該問題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即“雙方同意做的,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做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做親子鑒定,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基于前述理由,法院可以進行自由裁量。如果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顯證據證明親子關系存在嫌疑。2、法官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義務方不予配合;3、不做親子鑒定將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或者無法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利。法院一般會準許親自鑒定的申請。
2、一方申請鑒定,且確實應當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仍然有權拒絕親子鑒定
在司法實踐中除當事人自愿作鑒定外,都是由法官根據案情自由決定是否要求當事人作鑒定。如果法官做親子鑒定的要求被當事人拒絕,法官也不能判令其承擔法律責任。親子鑒定案件多屬民事案件,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有限的,以損害當事人人身權利的方法獲取證據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親子鑒定過程中,要提取當事人的血液或精液,這就必然涉及當事人的基本權利,而我國《憲法》及其他法律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親子鑒定是公民的一種人生權,在具體操作時需要雙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因此法院不可能也不應該通過強制的方法進行鑒定。如果沒有另一方的配合,要做親子鑒定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其次,從證據的角度來說親子鑒定結論也是一種證據,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向法庭提供證據,但不能通過強迫另一方配合或協助來取得證據。對于親子鑒定這一問題來說,提出申請是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但另一方當事人從法律上有權予以拒絕。
(三)當事人拒絕親子鑒定,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親子鑒定”是在現有證據無法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父母子女之間身份關系的情況下,由當事人提出,由法院委托特定機構作出的科學結論,法院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決定進行“親子鑒定”的,如當事人不予以配合,依《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承擔不利于自己的判決結果。在民事訴訟中,被要求鑒定者可以拒絕親子鑒定。法庭也不能強制其做親子鑒定。此時,如果親子鑒定結論是另一方當事人所能夠提供的唯一證據,親子鑒定的被拒絕必然對其產生不利的訴訟后果。被要求鑒定者通過拒絕鑒定避免了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但是,被要求鑒定者拒絕親子鑒定,不一定必然產生上述結果。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依然可以依據已知的事實作出判決不利于被鑒定人的結果。法院不能強制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涉及親子鑒定時,一般應堅持如下原則:一是當事人主動申請。二是當事人自愿。三是視情況征求子女意見。親子鑒定不僅僅是涉及夫妻二人的事情,實際上更多的是涉及該子女當前和將來的成長和生活。我認為當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完全是享受當事人自己的權利,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