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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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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淺析委托執行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和應對措施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1 點擊數:11
委托執行是指因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外地法院管轄范圍內,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的一項制度。民訴法規定委托執行,目的是為了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委托執行成了執行工作的“頑疾”,委托執行率較低,許多案件久拖不執,從而降低了法院委托執行案件的積極性。
一、受理委托執行案件情況:
從2006年至2012年上半年,陜西省鎮安縣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1339件,結案1337 件,申請執行標的一千一百多萬元。其中,受委托執行案件25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11件,交通事故賠償等民事糾紛1件其他案由13件。已結案7件,未結18件,實際執結的案件標的并不多。由上可見,委托立案執行的受委托案件中,受委托執行案件雖然僅占總收案的1.8%,但執行中存在很大的難度,執結率只達到28%,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效果和法律的尊嚴。通過調查分析,鎮安法院6年來執行的各類案件中,根據統計的受委托執行案件收結案25件的數據分析表明,實際執結標的到位率只占有29%(源自成都婚姻律師網)。
二、委托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執行標的大,履行能力低。受委托執行案件收結案25件中,個案極大的執行標的600多萬元,最小僅為270.00元。特別是機動車糾紛的案件,97%以上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由此造成16案件無法執行,在執行中走程序,經“六查”后,建議委托執行法院退出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
2、家庭生活困難,經濟收入低,家中的財產屬于其家庭成員所有,法院無法執行。例如:申請執行人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申請的被執行人齊治強刑事附帶民事糾紛一案,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2011)未刑初字第355號刑附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執行人所在法院于2012年1月14日委托鎮安法院執行,2012年1月30日鎮安法院立案受理。該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標的15.2128萬元,經調查了解齊治強父母年邁,被執行人勞教釋放后一人在外打工,收入微薄,妻子無業,子女尚幼,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家僅供生活用的財產都是父母的日常所需,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在執行中只能按有關法律規定終結該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3、被執行人長期外出下落不明。例如申請執行人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委托執行焦正兵搶劫(罰金)一案,執行標的雖只有0.5萬元,因被執行人被勞教,家中其他成員外出打工住址不明。雖然執行人員到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進行調查,家中根本就無財產可供執行。
4、被執行人還在監禁場所改造服刑。例如:由西安市雁塔法院委托執行的申請執行人鄭光芳申請執行的被執行人李光明故意傷害一案(刑附民),執行標的8萬多元。被執行人家住鎮安云蓋寺鎮西華村二組,家中只有七十多歲的父母勉強度日,被執行人李光明還在服刑勞教,家里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5、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住址場所不祥,經查無此人。例如湖北鄂城法院齊文斌、白秀蓮與被執行人王顯霞、劉金汶刑附民執行人一案,執行標的10.0028萬元。委托受理該案后,在執行中,依照法律文書上的地址,到被執行人住地調查,查無此人。
三、委托執行案件難以執行的原因和對策:
(一)不能及時執行的原因:
1、審判人員受傳統刑罰理念影響,偏重主刑,忽視附加刑。在刑事審判實踐中,一些審判人員認為,只要做好主刑的裁量工作即可,罰金和沒收財產是附加刑,只是附隨的,因而不予重視。
2、財產刑執結率低,使一些審判人員認為既然判了也執行不了,因此,判多判少一個樣。
3、被執行人外出打工,個別人使用假的身份證,案件在開庭審理時未認真核實當事人身份,導致案件委托時,受托法院無法查找被執行人確切的住址和姓名,造成案件未能執結。
4、被執行人大多長期在外打工,在住所或案發糾紛地一般無其他財產線索。
5、有一部分案件被告人無力繳納罰金,但又不符合法定減免事由,致使案件處于久拖不決的長期追繳狀態。
6、未建立被告人合法財產先行扣押制度,至法院審判階段,親屬、相關利害關系人已將財產轉移、隱匿或變賣,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
(二)應對措施:
1、對有可能轉移、隱匿、毀損財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財產,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并將調查的情況和保全財產作為證據的組成部分移交人民法院,為財產刑的判決和執行創造良好的條件。
2、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判決時,要充分考慮被執行人的戶籍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否則,只判數額,最后致使無法執行,造成當事人與法院間的矛盾,影響法律權威。
3、通過建立親屬或其他財產共有人義務管理被執行人財產制度,以備判處財產刑罰的被執行人被監禁之后,由其財產義務管理人協助人民法院對其執行財產刑。
4、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應多建議申請執行人申請保全或法院依職權保全肇事車輛,以及相關的財產線索,以確保日后案件執行。
5、刑事案件在量刑前,應考慮以被執行人交付賠償款的多少作為從輕或減輕量刑,這樣能夠敦促被執行人在量刑前能自動履行義務。
6、被執行人外出打工,在打工地觸犯刑律或者有其他民事糾紛,案件開庭審理時法官應認真核實其身份,以確保被執行人受托法院對案件的順利執行。
7、加大執行案件救助的范圍與救助金額,對委托案件的救助做好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救助協調工作,對生活確實有困難的當事人,受托法院經調查取證后,應予以及時救助,緩解社會矛盾,樹立司法權威。
總之,委托執行工作任重道遠,需要我們執行人員提高認識,真正樹立起全局觀念,要以創新的理論進行創新的實踐,然后在實踐中不斷創新提高和發展委托執行案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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