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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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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01 點擊數:27
夫妻忠誠協議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夫妻雙方不得違反的婚外性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以變更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議,目的是為了維系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持續穩定,或者是為了懲罰有過錯方而達成的協議。
“忠誠協議”的效力尚未形成統一認識,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定“忠誠協議”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草案曾考慮認定“忠誠協議”有效,主要基于兩點理由:第一,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也未損害他人利益;第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間應當相互忠實,忠誠協議實質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具體化。但正式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并未保留該條。
第二種觀點,認定“忠誠協議”無效。理由主要是: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不宜將道德、感情上的要求轉變為法律上的要求并賦予強制執行力。
第三種觀點,法院不予處理。上海高院目前的做法:在婚姻存續期間主張依忠誠協議獲得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在離婚案件中依忠誠協議主張賠償的,不予處理,相當于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吳曉芳法官個人傾向于法院不予處理。
我們認為,對于夫妻間“忠誠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等身份關系的內容,法院應認定無效;對于夫妻間“忠誠協議”關于財產關系的內容,一般應認定有效,無履行可能或顯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