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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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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變賣古董字畫所購新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中國法院網江西法院 作者:蘇宜彬 時間:2016-12-16 點擊數:18
【案情】
王某與朱某(女)系男女朋友關系,兩人交往了多年。王某多次催促朱某結婚,但朱某要求王某先買房才能結婚,因為朱某知道其手上有一副其爺爺傳給他的名人字畫值不少錢。 經不住朱某的軟磨硬泡,王某答應賣字畫買新房。朱某想的是要雙方先結婚才能買房,這樣房子才有自己的份額。于是雙方在2015年1月6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后于同年5月8日購置新房一套,但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產權人為王某。夫妻喬遷新居不久,朱某便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該新購房產,王某雖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套房屋屬于自己婚前財產,不應分割。
【分歧】
對于該房屋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新購房產為婚前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新購房產系王某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雖在婚后購置,但仍屬婚前財產,故離婚時朱某不能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新購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新購房產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婚后與離婚前所形成,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從這里可看出,只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繼承或贈與才能是夫妻共同所有,而王某爺爺傳給其名人字畫,在與朱某結婚之前就已經存在了,故王某用賣字畫的錢買新房,應還是屬于王某的個人財產。
其次,婚前財產在婚后進行轉化,法律尚無有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就變成婚后財產,但是對于婚前財產在婚后轉化為其它形態的財產,如以婚前贈與的財物出賣后購置新房,此轉化后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財產只是財產形態上的轉化,那么此財產不屬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所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仍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后,新購房產所有權登記為王某。我國法律規定,固定資產采用登記制,王某新購房屋的所有權名字為王某,如新購房屋所有權名字為王某與朱某,則對該新購房產的歸屬可能又有新的疑義,可能生產生吳某對自己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后的一種自主處分,如贈予朱某一半的產權等。本案中產權登記并無朱某,則王某并未將房產有重新處分如贈予等意思,故本案中王某婚后新購房產仍應為王某婚前財產。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