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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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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簡析婚姻財產公證的利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1 點擊數:21
財產公證律師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進行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就要算作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是以減少財產糾紛為目的,也是新婚夫婦的理性選擇,一方面,一紙公證至少可從物質上約束著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有利于家庭和睦與社會和諧。另一方面,結婚和離婚都是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按照事先已經進行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進行財產的分配,在離婚過程中減少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事項,有利于司法效率提高。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然而凡事都具有兩面性,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內,婚前財產公證也有很多弊端,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有當事人為了躲避債務而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例如某人在婚前擁有一定的財產和一些債務,他為了躲避這些債務而結婚,便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公證給未婚妻所有,這無疑會損害債權人利益。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3、婚前財產公證會導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尤其對于一些安心于家事勞動的家庭婦女而言,例如有的夫妻在結婚前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將房屋等財產歸男方所有,十幾年的婚姻過程中,女方專注于家事勞動、照顧子女、侍奉公婆,家庭財產也主要在男方掌握中,這時候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資產。例如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積累,雙方努力創造出的產品品牌等無形財產,凝聚著雙方的努力和互相幫助,該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
由于每個家庭具體情況不同,現代社會的離婚率越來越高,而離婚時雙方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財產問題,而婚姻中的男女婚前財產公證現有的很多弊端,我們建議男女雙方在進行夫妻財產約定之前,除了雙方妥善而誠信的進行溝通以外,也應該根據自己家庭的具體情況咨詢專業律師,以尋求對于家庭最大的保護。婚姻本來就應該是以愛情為基礎,達成婚前財產協議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由于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從某種程度上是強化了婚姻的愛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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