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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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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夫妻千萬資產轉移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4 點擊數:23
一、案例
兩夫妻從遼寧來到中山共同打拼事業,事業成功后兩人卻鬧起離婚。離婚前兩人有上千萬的存款,為分割財產兩人打了長達2年的官司,互指對方偷偷進行資產轉移。一審法院要求,雙方只需要對5萬元以上的支出作出說明。女方認為此舉欠妥,男方單筆支出在5萬元以下的金額,說不清去向的高達608萬。終中山中院認為,結合雙方日常開支較大的實際情況,可以酌情以5萬元作為標準,更關鍵的是女方并沒有提供男方惡意轉移財產的證據。因此基本維持一審僅做微調,判決女方應補償男方金額107 .8萬元。
(1)雙方爭執數百萬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鞠芬(化名)和劉勇(化名)兩人1991年登記結婚,1994年時生下一子。2007年,兩人來中山打拼,從2010年開始,夫妻二人在中山市沙溪鎮以劉勇名義開辦了一個服裝企業,生意做得紅紅火火。可惜富足的生活并沒有換來幸福的家庭,2011年11月14日,鞠芬向中山市法院起訴,要求與劉勇離婚,并分割夫妻財產。
2012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許鞠芬和劉勇離婚,雙方均分了包括房產、汽車、服裝存貨、共同債權在內的833萬元共同財產。2013年8月14日,該判決生效。但是,這份判決并沒有對雙方銀行存款的資金流向及其他財產作出處理。
事實上,鞠芬、劉勇對銀行存款流向存在很大爭議。雙方都確認,以前家庭的經濟權主要握在劉勇手中,不過從2010年開始,劉勇開始把賬戶里上千萬的錢逐漸向鞠芬賬戶轉移,轉出約一半,鞠芬負責家庭及生意經營的支出。但是到2011年11月14日鞠芬提出離婚時,劉勇名下僅有存款余額34344元,鞠芬名下有存款余額173.8196萬元。
1、一審判決女方補償男方118萬
為此,2013年9月,劉勇又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分割訴訟,他認為鞠芬轉移了銀行存款,請求法院判令將前妻轉移的887萬余元存款全部分配給自己。此時鞠芬則提起反訴,認為前夫的銀行賬戶中有608萬余元資金流出不明,另外前夫購買了100萬基金中有60萬元去向不明,鞠芬要求法院判令將其中的550萬元歸于自己。
參照《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一審法院對兩人共同的存款作出分割:劉勇分得886270 .37元,鞠芬分得886270 .38元。扣除劉勇實際控制的34344元,鞠芬應補償劉勇851926.37元。
而對于劉勇提出鞠芬具有轉移財產的行為,一審法院認定了部分,包括鞠芬分別轉賬給其弟弟、其母親等合計362015元,這部分鞠芬應補償劉勇。另外,一審法院也認為,劉勇賬戶上的部分租金收入和基金賬戶的余額共計27297.03元應屬于分給鞠芬的共同財產。一審法院判決鞠芬應補償劉勇的金額為1186644.34元(851926.37+302615-27297.03)。
2、二審判決女方異議未被采納
這個判決讓鞠芬完全不滿,她稱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14日,劉勇手中的各個銀行賬戶的累計收入高達1192萬多元。后為何只剩下34344元?其他的錢都去了哪里?鞠芬隨后向中山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審期間,由于雙方均主張對方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因此原審法院責令雙方從鞠芬提起離婚訴訟之日(2011年11月14日)為時間截點倒推一年,以單筆5萬元以上的開支責令雙方作出合理解釋。二審時,鞠芬提出,扣除一些生意上的往來賬目,劉勇單筆在5萬元以下的支出賬目中,有高達608萬余元的支出是說不清楚的。二審時鞠芬書面向法院建議,以1萬元作為計算的標準,不過她的建議并沒有被采納。中山中院二審判決認為:由于雙方的多個銀行賬號均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及生產經營,沒有區分使用,項目混亂,且雙方經營的制衣廠的資金進出頻繁、數額龐大,故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的上述舉證責任分配標準合理,予以確認。終,中山中院對一審判決作出微調,判決鞠芬應補償劉勇的金額為1078039.34元。
(2)女方多次5萬元以下不明支出是否屬于“惡意轉移”?
法庭上鞠芬稱,從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14日,劉勇除了替哥哥代收北京一處經營的收入外,基本沒有處理企業的經營事務,也沒有承擔家庭的開支。在這種情況下,短短一年半的時間內劉勇發生上千萬元的資金支出,無論如何是不正常的。
鞠芬表示,在考慮到劉勇也存在生活費用支出,而且這方面的支出的確很難說得清楚,她一審時的請求金額已經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所以僅請求了608萬元中的493萬元。二審時,鞠芬建議以1萬元作為計算的標準,她表示這樣計算后留給劉勇的自由支出金額也有100萬元左右,足以應付他一年半的生活開支。
二、法律分析
該案為離婚后財產糾紛,雙方當事人均主張對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嫌疑,這屬于事實判斷范疇,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雙方當事人于本案中均未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在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資產達數千萬元,及結合雙方日常開支較大的實際情況,原審法院確定當事人需對于單筆支出5萬元以上的作出合理解釋,這是原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疇,且原審法官在原審庭審中已就此向雙方當事人作出明確說明,女方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該處理恰當。
至于女方上訴認為男方于雙方離婚前一年半時間內單筆支出低于5萬元的金額合計608萬元,而法院沒有要求男方對該筆款項支出作出合理解釋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確定當事人對單筆5萬元以上的支出作出合理解釋,該標準均適用于雙方當事人,如果女方認為男方低于5萬元支出的部分屬于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但女方并沒有提供。
在訴訟過程中經審查,女方確認男方參與家庭生意經營,亦負責部分生意款項的支出。在對涉案雙方當事人資產達數千萬元、日常開支較大、雙方均參與經營等情況綜合分析,女方主張男方支出的608萬元是對男方在長達一年半時間內單筆支出低于五萬元金額的匯總,而女方在上述一年半時間內單筆支出低于5萬元的金額總計超出1000萬元。
比如,女方自己陳述,有時做美容等消費一次就達數萬元,但也是在單筆支出低于五萬元范圍;有時女方連續幾天內從ATM機取款合計高達數十萬元,女方均解釋為日常開支而沒有舉證。故在綜合分析本案具體情況后,二審法院認為女方對于男方于一年半時間內支出608萬元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主張,舉證不足,法院對該主張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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