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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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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登記瑕疵財產分割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7 點擊數:33
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案情
同床共枕十余年,丈夫竟在結婚證上存有瑕疵。2013年8月,某村村民王某某的耕種土地被征用,丈夫馬某擅自將19萬余元征地補償款領走,馬王某多次索要無果,將馬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補償款。
法院審理后查明,1995年,17歲的王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了馬某,之后二人同居,1998年,兩人辦理結婚手續。但王某某提供的結婚證上男方照片是馬某,登記姓名卻為“馬xx”。馬某認為,結婚證上登記的男方姓名不是他,所以他與馬某某并無實際的婚姻關系,故不同意分割補償款。王某某稱,領證當日是她和馬某一起去的,并出示了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馬某就是“馬xx”。
法院認為,王某某、馬某當時在民政局申領結婚證,時隔多年,中間有多方面原因可能導致結婚證上名字出現錯誤。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解決結婚登記的效力問題,故建議王某某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并裁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分析
審理此案的法官指出,這是一起因“結婚登記瑕疵”而引起的同居關系內的財產糾紛,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因無法判定兩人的結婚登記是否有效,所以對兩人同居期間的征地補償款無法分配。結婚登記瑕疵是在結婚登記中存在程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在此提醒各位,婚姻登記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障實體要件的實現,在進行結婚登記時,一定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