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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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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簽訂的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8 點擊數:10
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一、簽訂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有什么要求?
從婚姻法角度來說,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分兩個內容:一是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即由法律來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界限,確定財產的分割與歸屬;二是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及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分割達成協議。本文的“夫妻財產協議”就是這個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及《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協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1、首先,夫妻財產協議的必須是合法夫妻。夫妻財產協議訂立的目的和內容既然是分配和處分夫妻財產,那么,其主體就必須是有權支配該財產的人,否則將有可能導致第三人對夫妻財產的侵害。
其次,訂約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夫妻財產協議的訂立是訂約人行使財產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其行為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在這里應注意的是,對于法律允許結婚的一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非重癥智力低下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夫妻財產協議。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意思表示應當如實地反映當事人真實的目的和意圖。意思表示真實是夫妻財產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首先,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不得利用夫妻協議來逃避納稅的義務,或者非法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履行,或者非法轉移贓款贓物逃避刑罰的制裁等。其次,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和內容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不得歧視婦女,或者帶有封建宗法觀念,或者限制、剝奪一方的自由權或其他權利等。比如有的當事人在婚前財產協議中規定,如果妻子婚后生育男孩,可以獲得某項重要財產,如果生育女孩,則不能獲得男方的任何財產;有的當事人在夫妻財產協議中規定,如果一方提出離婚,便自動放棄任何財產;還有一些夫妻,一方在外經商,一方在家從事家務勞動,在其訂立的財產協議中規定,婚后男方負責養家,每個月交給女方家庭生活費若干,生活費之外的其他收入,都歸男方所有,使得在家從事家務勞動的女方處于不利的地位,等等。根據《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凡是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夫妻財產協議,均為無效協議。
4、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5、應采用書面形式。
二、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
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明確地說: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隨便反悔。自愿的雙方,不用再尷尬地找單位開證明,將會成為更多人的選擇。但問題是,有的人在登記離婚后,不主動履行離婚協議,或拿到離婚證后又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F在家庭收入已不單單是工資條上的數字了,像股權、經營權以及知識產權中財產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鮮見。因而,離婚案件財產糾紛越來越復雜。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婚姻家庭領域里的財產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越來越復雜,財產種類、財產爭執標的額和過去不可同日而語,在有的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數額達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當時,對財產的爭執往往寸金不讓。“感情沒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場陰謀”,其實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涉及到一些財產收益的法律確定,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現在,不少夫妻為避免法庭上的“唇槍舌劍”,愿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今年10月1日實施,
比如,有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約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個月內搬出??呻x婚后另一方卻“按兵不動”,遲遲不愿按協議履行。遇到這種情況,一方當事人可根據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簽訂協議并非兒戲,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為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雙方履行協議。
還有一種情況,當初離婚登記時心甘情愿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比如有的人為了盡快離婚,表示愿意放棄所有的財產。離婚后卻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針對這種情況,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于民事合同。離婚后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首先將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為民事合同。既然屬于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定了時間限制,限于離婚后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后規定了支持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也就是說,重新分割財產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況且對“欺詐、脅迫、重大誤解”行為的舉證也比較困難。故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協議上簽了字,協議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訂協議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時意氣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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