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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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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一方偷賣房產怎么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1 點擊數:7
離婚房產律師
婚內購買的房屋,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門面房收入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婚內各自的財產歸各自,那么婚內女方經營門面房的收入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您可以要求分割。針對婚后的債務,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法律又針對債務的不同類別,詳細區分了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個人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知,一般說來,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買賣應經夫妻雙方同意。
但法律有例外規定,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該司法解釋的文義上理解,夫妻對于重大財產的處理,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處理重大財產要求與配偶商量,不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一種法定義務。相反,如果私自處理,則侵犯了配偶的權利。但是,夫妻之間的平等協商權是針對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來說的,僅對夫妻兩人具有約束力,善意第三人無需遵守。因此,除非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處分房產的行為侵犯了侵犯了配偶的權利,屬于非善意的購房行為,另一方不得主張購房行為無效。
但是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離婚時一方偷賣房產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售房款,并且要求多分。
一旦對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很多當事人擔心對方開始偷賣房產轉移、隱匿家庭共同財產,其實這個擔心并不是多余的,幾乎60%以上的案件都會涉及到一方涉嫌隱匿財產的情況。因此,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準備。因為偷賣房產隱匿財產是我國法律不允許的行為。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采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于銀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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