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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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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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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常識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2-15 點擊數:21
法定繼承的法律特征很明顯:首先,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即依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婚姻、血緣關系而確定的。其次,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都是強制性規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遺囑方式加以改變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變更。
法定繼承有三個重要基礎。
法定繼承有范圍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繼承人范圍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性別、年齡、婚生與非婚生的限制。養子女同親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但是由于“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從而養子女喪失對生父母的遺產繼承權。繼子女同繼父母間的繼承權,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只以互有扶養關系的為限。喪失配偶的兒媳同公婆之間、喪失配偶的女婿同岳父母之間的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在審判實踐中也依他們之間的扶養關系而定。對父親死后才出生的子女,即遺腹子,世界各國的繼承法都特別規定保留其應繼份額。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不僅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就是半血緣關系的同父異母的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間也都互有繼承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法定繼承看順序
在我國,有兩個法定繼承順序:第1順序為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第2順序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我國以法定繼承為主,死者遺產依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繼承開始,先由第1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1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1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或者被剝奪繼承權時,第2順序的繼承人才能開始繼承。如果沒有第2順序的繼承人,或者他們放棄繼承,或者被剝奪繼承權時,遺產就成為無人繼承的遺產,分別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法定繼承重份額
在我國,同一順序繼承人分配遺產份額,應當首先照顧缺乏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還應考慮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扶養義務狀況和各繼承人的生產、生活狀況。如果情況相近或者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平均分配。
此外,對于婚姻、血緣關系以外的受死者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人,或者扶養過死者的人,他們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但是為了維持他們的正常生活,鼓勵相互扶養,應當從遺產中分給他們一部分,在經濟上加以照顧,體現社會主義公德和死者生前的愿望。
最后再說說法定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條件有三:①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②只有生前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其直系卑親屬才有代位繼承權。③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可以是婚生子女,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由于代位繼承只是代替已經死去的繼承人繼承,所以不論代位繼承的人數多少,他們代位繼承的遺產只能是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應繼承的份額,并對此進行再分配,而不能同其他法定繼承人一樣按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