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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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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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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應當怎樣規(guī)定配偶法定繼承的零順序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6-03 點擊數(shù):25
法定繼承順序直接反映著按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扶養(yǎng)關系、家庭結構、繼承習慣等因素推定出的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關系的親密程度,也體現(xiàn)著國家對個人利益、家庭利益、社會利益甚至國家利益的考量。正如有所言:“各個歷史時代和各個國家的繼承法關于法定繼承人范圍的規(guī)定,都是根據當時社會統(tǒng)治者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以婚姻、血緣和家庭關系為基本要素,同時參考各時代和各國的具體情況而制定。”“我國確定繼承順序不是單純以婚姻和血緣關系為根據,而是同時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血緣關系的遠近、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在經濟上相互依賴等狀況。”
通過前述分析可見,無論按哪一種規(guī)則排列法定繼承順序,配偶的繼承權始終應被排在最為重要的位置,沒有任何繼承人能夠與配偶的繼承權及其地位相提并論。民眾既希望產生于婚姻關系的配偶能在繼承權上保持優(yōu)位,又希望其他與被繼承人血緣關系最近的血親的繼承權不會因為對配偶繼承權的重視而被忽略,或者因配偶的獨占繼承而被架空。要滿足民眾的繼承意愿,平衡好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最佳的解決方案是將配偶的法定繼承由固定的第一順序改革為零順序,即其繼承序位不固定。具體而言:在保證配偶繼承權優(yōu)位的同時,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并增加其順序,然后在關系最為密切的血緣親屬中劃出一定序位的范圍,由配偶按相應的序位與他們分享被繼承人的遺產。這樣,從繼承序位上,承認現(xiàn)實生活中血緣關系人之間在具有共同親屬性的基礎上存在著差異性,而這種生活關聯(lián)程度的差異性反映在繼承環(huán)節(jié)上,就表現(xiàn)為法定繼承遺產時繼承機會及份額的不同。同時,在“面”上盡量顧及與被繼承人有血緣關系的人的利益,以遵循繼承法從古至今以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為基礎和紐帶的傳統(tǒng),保持繼承法應有的生活樸實性,讓更多遺產留在血緣關系人內部。在“點”上,配偶是產生一切血緣關系的根本起點,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其在優(yōu)位繼承遺產的同時,也有義務讓與其有重要血緣關系的人共同分得一定的遺產利益。這樣,既能重點保證配偶的繼承利益,又能兼顧血親的利益,既區(qū)別對待,又不顧此失彼。
因此,我們主張在《繼承法》的修訂中,規(guī)定配偶的法定繼承順序不固定,即采用“零順序”:當存在一定順序的血緣親屬時,配偶不得獨自繼承遺產,而是依序與在先順序的血親繼承人一并繼承,只有當某幾個順序的血親繼承人都不存在時,配偶才能獨自繼承遺產。具體建議是:法定繼承人分為五個順序:子女及孫子女、外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外甥子女。繼承開始后,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其后順序的繼承人均不參與繼承。沒有前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后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配偶的繼承順序不固定,其可依序與第一、第二、第三順序繼承人一并繼承。當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同為繼承時,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實行均分;當配偶與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份為遺產的1/2,父母均分遺產的1/2,如父或母已不生存,其份額歸配偶;當配偶與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份為遺產的2/3,其他第三順序繼承人均分遺產的1/3。當?shù)谝弧⒌诙⒌谌樞蚶^承人都不存在時,配偶獨自繼承全部遺產,第四、第五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當配偶及第一、第二、第三順序繼承人均不存在時,遺產才依序由第四、第五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同時,基于配偶的繼承權是以配偶權的存在為前提,在生存配偶因過錯而違背夫妻相互忠實扶助義務,嚴重侵害被繼承人的配偶權,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剝奪配偶的繼承人資格更能體現(xiàn)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愿。因此應規(guī)定,因生存配偶的過錯,被繼承人已申請離婚或已經同意離婚,并具備離婚的實質要件的,配偶不屬于繼承人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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