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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沖突時的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37
遺產繼承律師
一、【案情】
林某的父親林某城原系連江縣閩運公司職工,多年前在公司集資建房時,購買了座落于連江縣鳳城鎮西北街某單元房。林某城生前于2009年4月立下遺囑,將座落于連江縣鳳城鎮西北街某單元房中屬于其本人的份額繼承給原告林某,并由案外人鄭某銘、林某玉作見證人在場簽名蓋印作證明。2010年1月,林某城因病去世。楊某是林某的母親,林某天、林某峰是林某同父異母的哥哥。原告認為,由于林某城已過世,按其生前所立下的遺囑,上述房產其所有的份額應由原告繼承,他人無權繼承,故請求法院判令座落于連江縣鳳城鎮西北街的某單元房屬原告父親林某城所有的份額由原告繼承,歸原告所有。
二、【審判結果】
連江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座落于連江縣鳳城鎮西北街某單元房中屬于林某城的份額由原告林某繼承。
三、【評析】
(一)有關遺囑繼承的相關規定。
1、遺囑繼承的概念。
所謂遺囑繼承是指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
2.遺囑繼承的特點。
(1)發生遺囑繼承的法律事實構成包括兩個法律事實,即被繼承人的死亡和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有遺囑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須征得他方的同意。
(2)遺囑直接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愿。
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或者具體的遺產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充分體現尊重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的自由。
(3)遺囑繼承實際上是對法定繼承的一種排斥。
在遺囑繼承中,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若是被繼承人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的屬于遺贈。)
3.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才按遺囑繼承辦理。1.沒有遺贈撫養協議;2.遺囑繼承不能對抗遺贈撫養協議中約定的條件;3.被繼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這是遺囑繼承發生的必備條件;4.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具有繼承資格。
(二)有關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
1.法定繼承的概念。
法定繼承是指全體繼承人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繼承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當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處分其財產或遺囑無效時,應按法定繼承的規定繼承。又稱為非遺囑繼承。
2.法定繼承的特征。
(1)法定繼承中法定繼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而確定的,法定繼承是以身份關系為基礎的。
(2)法定繼承中有關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的規定具有強制性。
(3)是遺囑繼承的補充。目前,我國繼承法上,法定繼承與
遺囑繼承同為繼承方式,是一種主要的繼承方式。在適用效力上,法定繼承的效力低于遺囑繼承,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在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則優先適用遺囑繼承。因此,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
(4)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在法定繼承中,法律的規定是對被繼承人意志的推定,但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不能違背法律的限制性規定。特留份制度即被繼承人必須在遺囑中為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法定繼承也會對遺囑繼承產生一定的限制。
3.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一順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父母以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應由一順序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只有在沒有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情下,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可以繼承遺產。
4、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被繼承人死亡后,有遺贈撫養協議的,先執行遺贈撫養協議;其次是遺囑;最后是法定繼承。依照《繼承法》第27 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法定繼承來辦理:1.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繼承人亡;5.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遺產;6.遺囑未予處分的遺產。
四、關于本案應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由于林某城已去世,按其生前所立遺囑,座落于連江縣鳳城鎮西北街的某單元房屬于林某城所有的份額由原告林某繼承,故原告林某的繼承請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