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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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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淺析如何完善我國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制度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7 點擊數:22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
(一)遵守子女利益保護原則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明確規定:在制定關于兒童的相關法律之時,應以兒童的利益保護為首要考慮。可以說,子女利益保護原則已經成為各國在處理子女問題上一致遵循的價值觀。我國法律也應該適應上述的發展趨勢,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應該以必須以子女利益保護作為考量的核心,重視對其保護。具體而言,在我國未來的立法設計中,對于子女利益保護原則的考量可以從三個積極事由、消極事由及其他事由三個方面進行:其一積極事由,可以包括監護人監護的積極因素,以及適合非婚生子女成長環境的積極因素;其二消極事由,可以包括監護人監護的消極因素,以及非婚生子女成長環境的不利因素;其三,其他事由,可以包括:第三人協助照顧的可能性;兄弟姐妹的共同相處;宗教、種族的異同等因素。
(二)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設立
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完善親子法、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所必需。筆者認為,可以采用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相結合的形式。自愿認領是指即生父母主動承認自己為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并自愿對其承擔撫育義務的法律行為。對于認領的方式和要件,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大多均以認領為要式行為,以示鄭重。《日本民法典》第781條規定,認領須向戶籍部門申報認領或用遺囑方式認領。《德國民法典》第1723條規定須由生父申請,經監護法院宣告認領。筆者認為,鑒于我國現實的國情,在子女利益保護原則的指導下,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規定自愿認領制度:第一,明確認領人的范圍。未來我國自愿認領的主體既可以是生父,也可以是生母,以便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第二,準證的具體條件。一對象應為非婚生子女;二是應該有自愿認領的書面意思表示;三是前提是血緣關系的真實存在;四是應該取的被認領人的同意。
強制認領可以作為自愿認領的補充。強制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自動認領時,利害關系人有權訴請法院,經訴訟程序責令其認領。這對于制裁逃避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是十分必要和有意義的。請求強制認領之原因,必須是非婚生子女與被強制認領人之間具有血緣關系存在之原因,始能發生強制認領判決,否則,強制認領不可能形成。在司法實踐中,國內現在關于強制認領的操作模式為:起訴時,通常由生母向法院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如生母在受胎期內有與被告同居或被其強奸、誘奸的事實或證據;由生父所寫的文字材料可證明其為生父,如生父的情書、日記、勸告墮胎的信件等。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專門的血液鑒定部門進行親子鑒定。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經鑒定或判斷是親子關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孩子的生父對其認領并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于女獨立生活時為止。筆者認為,根據實踐的操作模式,可以將其規定細化為:一是有明確的請求人。其請求人主要應該包括非婚生子女及直系親屬,以及法定代理人。二是明確的對象。三是請求緣由應該證明子女與父母之間應該具有血緣關系,再由法院以判決的方式決定認領是否成立。自愿認領與強制認領所產生的效力基本相同,都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與資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三)非婚生子女準正制度的設立
隨著社會發展,流動人口數量激增,社會調控力量減弱,一些人不辦理結婚登記而組成事實夫妻,這些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為法律所承認,其所生的子女即為非婚生子女。此外因婚前同居、婚外戀等引起非婚生子女的數量也日益增多。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不得歧視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的地位完全平等,但現實生活中人們對非婚生子女還是另限相看。從土地承包、撫養、財產繼承的實際操作上也對非婚生子女不利。為了在社會實際生活中切實使非婚生子女得到完全平等的地位,使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在本無監護權的情況下取得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監護資格,從而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應當建立非婚生子女準正制度。筆者認為,我國的準正制度的設立應該最大程度上適合當前國內的國情。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相關的案例,法院已經承認,如果生父母事后結婚,則其在婚外所生的子女即被認為是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司法實踐已經走在了立法的前列。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我們認為非婚生子女準正的要件應符合下列條款:其一,父母子女之間必須有真實的血緣關系。其二,須生父母間結婚,其三,須生父母認領,必要時候可以強制認領。關于準證的效力問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民法典規定,準證可以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但是效力發生的時間并不同,如《法國民法典》規定,準正從父母結婚或者法院宣告為婚生之日起計算。而《德國民法典》規定,準正應該從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效力。筆者認為,從子女利益保護原則出發,可以采取后一種的立法模式,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非婚生子女歷來受到社會不公正的對待,常因出身而備受歧視和虐待。基于此,許多國家數次對法律的修訂,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了顯著提高,許多國家都允許通過認領與推正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我國立法也應該順應此種潮流,使得非婚生子女可以盡可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