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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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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別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5 點擊數:9
婚姻家庭律師網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的范圍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法定的個人財產包括的范圍
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于“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的內容”,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再如夫妻一方獲得的代表著優勝者榮譽的獎章、獎牌、獎杯、帶有明顯紀念意義的獎品等,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應歸獲得該榮譽的夫妻一方個人特有。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榮譽獲得者因此所獲得的獎金或其他物質獎勵,如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外,根據婚姻當事人的財產約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對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無論雙方婚姻關系存續多少年,個人財產一直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會進行轉化。當然,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