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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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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能否執行被執行人前妻的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2 點擊數:71
成都婚姻案件律師:沈輝
一、案情
吳某之夫楊某與孔某合伙經營運輸生意,共享利潤,共擔風險。2005年11月份,楊某駕駛的貨車在連霍高速路由東向西行至290km+450km處與其他車追尾相撞,造成楊某當場死亡。后因賠償吳某與孔某發生爭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作出了判令孔某應賠償吳某等60557元的判決。判決生效后,孔某沒有履行義務,吳某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孔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吳某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稱孔某之妻林某的退休金可供執行,法院作出裁定書對孔某之妻林某的工資進行扣留、提取時,林某提出執行異議稱:我與孔某在2006年7月份已離婚,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時,我們已不存在任何關系,我的工資不能作為與孔某的共同財產執行,因其出資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出資,其營運中的盈利也沒用到共同生活去,且孔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院無權執行我的工資,故請求法院撤銷裁定書,解除對我的工資的扣留、提取。
二、分歧
對林某的執行異議應如何處理,合議庭產生分歧,一種意見是,林某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應裁定駁回。理由是吳某之夫楊某和孔某購買車輛合伙經營貨物運輸生意,是以家庭財產作為投資,盈利和虧損是以整個家庭的行為。孔某和林某離婚協議書共同財產分割部分“車輛歸男方所有”這也說明車輛是孔某和林某的共同財產。吳某主張債權是孔某和林某共同生活期間所欠債務,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之規定,吳某有權對林某的工資申請執行。另依據民法原理規定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孔某和林某的離婚協議就債權問題所作出處理和決定,僅對夫妻內部有約束力,夫和妻都不能依據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另一種意見林某的異議理由成立,應裁定中止對林某工資的執行。理由是孔某與林某在2006年已協議離婚,其退休金收入是其個人財產,不應執行。
三、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林某不是本案的被執行人,不能作為被執行人執行。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孔某無財產可供執行,未被訴訟一方林某有財產可供執行,到底能否執行被執行人孔某的前妻林某的財產呢?《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71--274條、《執行規定》第76--82條規定了可以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的各種情形,但對于本案中是否能追加林某為被執行人卻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如果在孔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執行林某的財產,擴大了執行中追加和變更被執行主體的情形,有損法律的尊嚴。
二、本案的債權債務是否是孔某和林某夫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應在審理期間認定,而不是在執行中認定的,且《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存續期間個人的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不存在了,個人的工資收入應屬于個人財產,故本案不應執行林某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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