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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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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的增加與減少的條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5 點擊數:46
撫養權律師
一、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條件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婚姻法》第 37條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據此,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可分為以下兩種:
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后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比如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二、要求減免撫養費的條件
子女在特殊情況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相對地,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減少甚至免除支付撫養費用。其中,所要具備的條件主要有:
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
(3)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
(4)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5)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四、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減免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要求,也就是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至于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僅憑子女單方面的要求而確定,應經相應的程序予以解決。其程序可由子女與父母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一是原定撫養費的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此外,還有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三種:
一是給付方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愿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
二是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選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三是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愿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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