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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隔代探望權的法律保護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8 點擊數:32
婚姻家庭律師網
一、案例
張某、李某(原告)與王某(被告)系公婆與兒媳的關系。原告之子與被告王某與2000年3月登記結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小麗(化名)。原告之子因車禍于2004年12月份死亡。此后,小麗一直隨其母王某生活。洪某、白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探望權。
二、審判結果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告張某、李某于每年寒暑假期間探望小麗,被告王某有協助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三、評析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親或者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配偶生有子女后離婚的,子女無論隨父親或母親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協助一方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探望人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對探望權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強制執行(拘留或罰款)。但是,我國《婚姻法》規定探望權享有的主體為子女的父母,而沒有直接規定爺爺或者奶奶(隔代)的親屬的探望權。
正確的行使探望權(隔代)能更好地與子女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進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本案中原告雖不是法定的探望權的主體,但本案一個基本事實,是兩原告與被告之女小麗是具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親屬,具有親屬關系上的權利和義務。兩原告晚年喪子,其身心受到了極大的打擊,又將對兒子思念寄托在孫女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如果不允許原告進行適時探望,不僅將喪失親情的機緣,對已年逾花甲的兩原告,無疑也是極大的心理傷害,不能夠體現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更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符。允許原告行使探望權,是探望權主體的擴大,對兩原告來說不僅是一種作為祖父母對孫女責任,而且隔代探望,雙方保持相互往來,相互溝通和交流,能夠增加親情,對原告來說也是心靈的慰藉。從小麗方面講,在其成長的過程中,必然要和他人交住,也需要親情,兩原告與其交往,也會增加其本人的自我認知感與歸屬感,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因此,特殊情況下,隔代探望,祖父母也可以成為探望權的主體。這樣,能夠更好地體現法律上的人文關懷,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維護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體現。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做出判決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權,但應考慮被告撫養女兒的實際情況,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節假日適時適用,進行感情交流。在原告行使探望權期間,如果原告有對小麗的成長不利的行為,可適時中止探望,以保護小麗的身心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保護隔代探望權的正確行使,不僅能促進與子女的情感交流,減輕子女的生活孤獨感和家庭破碎感,還能延續老人的血緣親緣,平撫失去家人的心理創傷,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允許隔代探望,使祖父母也成為探望權的主體,這樣從子女角度考慮,親情的維護有利于健全良好的人格,增加了社會存在感和自我歸屬感,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對老人也是心靈的慰藉,給老人帶來生活的希望,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做出判決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權,充分考慮被告撫養子女的實際情況,可利用節假日或寒暑假放假時間適時適用。探望權期間,如果存在對子女成長不利的行為,可適時中止探望,以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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