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正在鬧離婚,丈夫私下將家族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權,一部分轉讓給母親,后又由母親轉讓給其他公司。
12月1日,法院終審認定,這是一種惡意串通行為,最終判決所有股權轉讓協議都無效。
離婚原因
公司認為女方侵占700萬
1999年9月9日是趙某山與陳某稚成婚的好日子。
2001年4月,趙某山和母親劉某儀登記成立了東莞市天某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其中趙某山占90%股份,劉某儀占10%股份。
2007年,趙某山與陳某稚感情出現裂痕,并因為天某公司財務的問題有了分歧。天某公司認為陳某稚存在侵占公司資金的問題,數額達700萬。去年3月,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此事。而在此之前,雙方之間的財產分配糾紛,出現了戲劇性的變化。
轉讓股份
離婚前男方兩度私轉股份
2007年12月12日,陳某稚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在之前的11月25日,趙某山在未與陳某稚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將其在天某公司80%的股份,以4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母親劉某儀。
2008年7月11日,陳某稚與趙某山的離婚案件正在審理中。當天,劉某儀將天某公司80%的股權以44.8萬的價格轉讓給天某部落公司,并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這筆錢在三天后進入劉某儀賬戶。同樣是在7月11日,趙某山將其10%的股份,以5.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鶴某廣告公司。雙方都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了公司變更登記。
據趙某山和鶴某廣告公司陳述,股權轉讓過程中,買賣雙方都沒有對天某公司的資產進行審計,并且鶴某廣告公司對趙某山與陳某稚的感情狀況有一定的了解。
獲知趙某山將股權轉讓出去后,陳某稚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終審判決
被告惡意串通 股權轉讓無效
法院認為,天某公司的成立時間是在陳某稚與趙某山結婚之后,因此,趙某山在公司所占有的90%股份應認定為。
而劉某儀作為趙某山的母親,在完全知悉陳某稚與趙某山的婚姻狀況下,明知趙某山未經陳某稚就將天某公司的股權進行轉讓,并受讓趙某山夫妻共同財產股份,此行為是惡意串通,損害了陳某稚的合法權益。因此,趙某山的轉讓行為無效。而劉某儀將股權轉讓給天某部落公司的行為,也認定為無效。
此外,鶴某廣告公司在完全知悉陳某稚與趙某山婚姻狀況的情況下,受讓趙某山在天某公司10%的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的股份行為,也是惡意串通。
此案一審判決后,趙某山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東莞中院在二審期間,陳某稚與趙某山的離婚案也作出判決,法院準予兩人離婚。今年12月1日,東莞中院針對雙方的股權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該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陳某稚與趙某山已經離婚,股權轉讓糾紛也已經審結。天某公司的股權如何處理,還需要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