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權被看好,夫妻爭買反之則雙方都不要而要求補償款。存在如何確認屬于的股權,如何操作即對于增加投資的股權、股息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以及雙方爭要股權如何確定補償款的作價。一般而言,共同財產包括在約定財產制下將個入的約定為共有;男女婚前共同投資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而婚前取得股權婚后在存續期間取得股息、紅利的依主從物理論仍為婚前個人財產。
例1:馬某(女)訴何某(男)離婚一案,要求將男方隱匿的財產和股權全部判歸自己其他公司股票一人一半。何某稱股票有他人委托炒股的不能分割,其中自己的一萬多股票同意給女方一半。經法院查明:雙方85年結婚86年生子,99年分居孩子隨女方。男方在依公司投資4.5萬占45%股份,02年被吊銷執照尚未清算;在一技術開發公司投資80萬占80%股份;在另一公司投資10萬占10%股份。到02年11月在華夏證券股票帳戶上有170萬經訴訟保全而凍結,案外人分別起訴主張股票的所有權。
判決:準予離婚,股票因涉及案外人在本案中不作處理。男方在三個公司的股份經股東同意平均分割。
例2:男甲訴女乙離婚稱其中男甲的股票是婚前開戶,與女乙無關,要求女方的股票應給其一半女方稱各自名下的股票一人一半。
一審法院認為股票資產總值應做共同男方認為個人名下的股票作為個人財產而實際上由于故票具有流動性不能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因此判決女方名下的股票資金余額歸女方所有;男方名下的股票資金余額歸男方,男方在給女方3萬元折價。
男方上訴,二審查明女方02年26日資金余額5萬多,男方02年26日資金余額12萬多,名下股票是98年結婚以前開戶(98年4月1日結婚)98年4月16日第一次交易,因此認定第一次交易的為個人財產,其余為共同財產。
分割對策: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另一方得補償。
股值確定時間:在開庭前一日或起訴日確定股權價格。
涉及公司或第三人財產是一般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