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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chǎn)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chǎn)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chǎn)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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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chǎn),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chǎn)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chǎn)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貸,不動產(chǎn)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夫妻因股權糾紛上法庭 離婚找前夫要50萬違約金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11 點擊數(shù):4
【案件回顧】
未按期給付轉讓金 昔日夫妻對簿公堂
吳女士與李先生十年前在津相識,并結為夫妻。二人憑著吃苦耐勞的敬業(yè)精神以及精明的經(jīng)商頭腦,在短短6年時間里,成立了具有500萬元注冊資金規(guī)模的公司。吳女士占公司60%的股份,李先生占公司40%的股份。2010年,二人因感情不和離異。
2011年1月,吳女士以公司陷入僵局起訴要求解散公司。經(jīng)法院多次調(diào)解,二人達成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李先生出資400萬元收購吳女士名下的60%股權,每月28日之前給付10萬元,直至400萬元轉讓金給付完畢,吳女士協(xié)助李先生至工商局辦理股權轉讓事宜。同時還約定,如李先生違約逾期15日以內(nèi),按應付股權轉讓金的日1%支付違約金,超過15日吳女士有權解除協(xié)議,并要求李先生承擔50萬元違約金。協(xié)議簽訂后,吳先生撤訴。
2012年1月,由于公司擴大經(jīng)營,資金緊張,李先生未按期給付吳女士股權轉讓金,直至2012年4月底逾期四個月未給付。吳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xù)履行股權轉讓協(xié)議同時判令前夫李先生支付其50萬元違約金。本案被告李先生找到擊水律師事務所求助,鄭曉云律師做他的代理人。在鄭曉云的努力下,法院最終未支持原告訴請50萬元違約金的請求,而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二倍,計算違約金數(shù)額。
【律師評析】
原告主張履行合同 50萬違約金未支持
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原告按照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主張的50萬元違約金能否獲得支持以及被告認為違約金過高要求降低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首先,50萬元違約金能否獲得支持。本案中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對于違約先后兩次進行約定,第一次約定為逾期支付股權轉讓金,應按股權轉讓金的日1%支付違約金;第二次約定逾期超過15日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50萬元違約金。律師認為,對于50萬元違約金,只有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才可主張,而本案中原告主張繼續(xù)履行合同,故不能主張50萬元的違約金。
其次,違約金能否降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同時,依據(jù)《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本案中被告逾期支付股權轉讓款,對于原告最大的損失也不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原被告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按股權轉讓金的日百分之一計算,還是約定的50萬元,都明顯過高,因此被告要求降低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本案最終法院采納代理人意見,將50萬元違約金減低至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二倍計算違約金數(shù)額,合計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