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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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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分割夫妻公司股權時應遵循的原則及方法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1 點擊數:19
一、遵循的原則
離婚案件中要妥善解決夫妻共同股權分割的問題,在法律上并不完善的前提下,適用以下原則處理股權分割會更有利于公司的發展:
1.尊重公司自治與股東自治的原則
有限責任公司既具有人合性,也具有資合性的特點。人合性與資合性都是相對的。在許多有限責任公司中,資合性的因素往往高于人合性。另外,并非新股東經過磨合不能融入公司,實踐中即使經過磨合股東仍不能合作 時,一般也可以通過轉股、退股等手段來解決。公司中人合的特點應當服從和讓位于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的自治條款?!豆痉ā返?6條也明確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一條款也說明,新《公司法》已將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回歸到公司自治與股東自治的原則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了對公司股權分割的原則,夫妻股權在離婚時的分割應當堅持《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的分割原則。
2.維持公司股本確定、資本不變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不僅要堅持有利于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利益層面上 財產分配的公平性,還要兼顧有利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連續性。在兩者中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應當高于夫妻的財產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分割財產上應當采取審慎的態度,盡量不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不破壞公司股本的穩定性,尤其要確保公司注冊資本不發生重大變化,力求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3.堅持以公司實際資產狀況為依據,確定股權分割的價值原則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完成出資后,該財產的所有權就轉歸公司所有,股東不再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轉而取得股權。
該股權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根據公司凈資產的數額來確定。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凈資產應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 而不斷變化。因此,該股權價值的數額往往不同于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額。所以在確定股權價值的時候,應以公司實際資產狀況為依據,體現為經過審計的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為確定股權價值的基礎,而不能以公司注冊資本額為股權分割的依據。
4.協商處理的原則
在離婚分割股權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雖然夫妻雙方已經協商 一致同意轉讓出資,其他股東也同意離婚當事人一方成為股東,但在實際辦理中,因股東的變更導致公司股東人數多于50人而違反了《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無法實施。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其公司,由股東會協商處理或改由其他方式行使股東權利。
二、夫妻股權的分割方法
依夫妻與其他股東間是否存在特殊關系可以將其分為兩類具體處理:
1.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部分家庭成員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股權的分割
此類公司中,往往不僅夫妻股權比例而且家庭成員間的股權比例的設置也不嚴密。對這類夫妻股權的分割,首先應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與公司其他家庭成員股東的股權分割開來。對該部分夫妻股權的分割,不僅應考慮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的適用,而且因家族式的有限責任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成員 間的特殊身份關系和人身信賴感的存在,原則上應判歸與公司其他股東感情 和身份聯系更緊密的夫妻一方所有或由其掌握大部分股權以滿足公司其他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經營秩序的穩定,避免因夫妻財產糾紛而引起家族企業經營管理的混亂。
2.除夫妻之外還有其他股東參股的公司,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為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后一種情況屬于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況均以夫妻離婚時能夠協商一致為前提,而更多的情況下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
(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他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但有限公司股東的最低法定人數少于兩人時,受公司法的特別限制,公司的形式要由有限責任公司變為一人有限公司;
(2)夫妻離婚后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并調整。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 進行分割,并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于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在夫妻離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應將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構成記載到股東名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