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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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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完善離婚時夫妻股權分割立法的建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1 點擊數:4
本文擬從具體制度和規則(如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證據規則)以及對夫妻二人公司的研究等角度入手,解決股權價值的認定難、股權分割難等問題。
1.建立對夫妻股權的評估制度
股權價值的評估對于分割股權有著重要意義。因為,夫妻共有的股權無論是依法由持有方所有,還是雙方協議由另一方持有,都會出現經濟補償的問題,而給予對方的補償數額都要應股權價值而定。在夫妻二人公司中因股東都不愿繼續經營而進行拍賣或清算時,對股權價值的確定更是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股權的特殊性使得股權的評估存在著極大的風險。股權是股東因投資公司而享有的權利,公司因股東的投資行為而具有法人人格,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成立,從事正常的運營后勢必發生公司資產的動態變化,這時股東的出資額或增值或減值,已經不能用投入的數額來衡量價值。出資額的這種變化決定了股東權益的盈利性和風險性的特點,也決定各個時期對于股權的評價會產生很大的差異。股權的這種動態的變化不只是對于出資額和盈余分配的確定,更主要的是對于預期的股權價值給予客觀評價,這就使得股權評估具有 很大難度。不同時期對于股權的評估價值的差異,也會造成離婚時補償款的差額。如果股權評估后為負值那么就意味著股東的配偶將要承擔債務,但是當股權分割完畢后公司運營狀況變化為盈利將對股東的配偶不公平。
2.強化夫妻財產登記制度
這里的財產登記不同于工商部門對公司股東的登記。它是指夫妻就夫妻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為避免爭議、強化財產對第三人的對抗效力向有關部門進行申報的制度。我國《婚姻法》的立法模式,兼容實體法與程序法為一體。婚姻法中親屬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方面具有當事人自愿和私法自治的特點,但某些方面又必須有公權力介入,國家公權力介入的體現,以實現國家對婚姻家庭領域的關注。夫妻財產登記即是它具有公信力,又是維護第三人利益的有效工具,也是對夫妻真實自愿處分財產權利的尊重。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登記制度未作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往往受到第三人利益的對抗而不具有對外效力,實際上也是違背了夫妻財產約定的本意,使得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法律地位也顯得尷尬。強化夫妻財產的登記制度可以使夫妻財產處于一個比較明朗的狀態,從而在分割夫妻財產時減少了夫妻財產查詢的復雜性,能更加公平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完善離婚訴訟中的舉證規則
由于我國在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缺乏具體清算、登記制度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制流與形式。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承擔主要家務勞動的一方往往是沒有掌握家庭財產所有權的,在離婚時非常被動,很難獲得那份本該屬于自己的財產。而我國法律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制度讓不掌握對方財產的一方對自己的主張舉證,如果舉證不能,要想獲得那份本該屬于自己的財產就完全取決于對方的“施舍”。由于家庭成員間的特殊信任關系,弱勢方如果不參加對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很難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讓其舉證,實在是勉為其難。而在其中,受害者往往多是女性。這種情況究其根源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許多婦女根本不清楚丈夫的收入和在外經營的財產狀況,離婚時取證難度大,出現了有理說不清的現象。依據我國《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對具有妨礙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行為的一方 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但在現實的離婚訴訟中,缺乏誠信的一方利用對方不實際掌握財產不了解情況千方百計地隱藏、轉移或變賣夫妻共同財產,使可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嚴重“縮水”或遺留大量“債務”,而通常情況下,缺乏證據或法律意識的另一方很難拿出對方隱藏、轉移變賣財產的證據。這樣在離婚時能夠被分割的共同財產便大大減少。同樣的問題也存在于夫妻股權分割中。《公司法》第3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9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咨詢。”對股東以外的人要求查閱上述文件的,公司法沒有規定。因此,公司有權拒絕股東或他人的查閱請求。對于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非夫妻股權實際顯名一方而言,其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無法提供與 股權價值密切相關的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證明,最終導致在公司的股權不能實現,對該夫妻股權的共有人嚴重不公平。因此,要改變這種狀況,法律必須賦予夫妻股權中非顯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務介入權,以完善夫妻股權中非股權行使方的舉證責任。為了維護夫妻股權中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法律應賦予夫妻雙方對公司經營狀況有平等的知情權。但從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來看,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等屬于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事項,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經營體現的更為明顯。不必要的信息公開會影響公司的經營 管理秩序。因此,公司法對各主要會議記錄、決議、財會報告只限制性地向股東公開的規定,就是在考慮公司利益基礎上作出的。夫妻股權中非股權顯名人一方往往不是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對象,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因此無從所知。既然無法擴大公司信息公開的范圍,為維護夫妻股權中非股權顯名人一方的利益,法律應當允許其在特定情形和特定程序下依據一定條件享有同股東同等的查閱復制權即賦予夫妻股權中非顯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務介入權。特定情形應當包括:(1)就夫妻股權發生糾紛,惟有通過查閱復制相關會議記錄決議及財會報告方可查明事實的;(2)夫妻股權占家庭共同財產的比重、數額較大,公司股權出現重大變化將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劇烈變動的,比重、數額的基數由法律規定。當出現特定情形,依據其他方法確實無法查明的,可以由非股東顯名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賦予該方行使股東的查閱復制權,公司對于法院的決定,有協助執行的義務。
綜上,夫妻股權由于其特有的人身性再加之公司的獨立財產權導致了分割時的復雜性,不能僅適用公司股權轉讓原理進行簡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