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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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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略談夫妻離婚時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1 點擊數:5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尤其是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大量公司不斷涌現,股權作為證券化的財產權在夫妻財產中所占的比例日趨增加,因此在離婚案件司法實踐中涉及股權分割問題 越來越多。雖然我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夫妻離婚時股權的分割做了一些規定,但是該規定未能全面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民事法律行為必然產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即不再具有相互的配偶身份;另一個是夫妻財產的分割即財產共有關系的終止。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大量公司的涌現,離婚案件中涉及股權分割的案件日趨增加,由于股權分割涉及其他股東利益的保護,因此在處理離婚案件的股權分割問題時還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為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且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一致的情形提供了審判依據,但對于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以及一人公司股權如何分割處理沒有規定,這里試就離婚案件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分割進行簡單的分析。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概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我們認為,在離婚案件中夫妻因婚姻關系的終止需要對共同財產中有限公司股權進行分割,對于夫妻雙方來說是財產的一種分割不是轉讓,但是若有限公司還有其他股東時,夫妻之間的這種財產分割對外表現的仍然為轉讓形式。因此在目前我們國家法律未就這一特殊轉讓方式進行法律規定之前,夫妻之間關于股權的分割仍然要符合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二、離婚案件股權分割中的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對于離婚案件中分割有限公司股權會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一)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以自己的名義設立的公司(一人公司),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新《公司法》的規定,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設立一人公司,只是對其有些特殊的規定而已。對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發生離婚訴訟時,有限公司股權如何分割,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鑒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及夫妻雙方離婚的法律事實,我們認為對此類股權分割處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東,應該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權,人民法院可按其協議處理。
2.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不能協商一致,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取得公司股權的,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2)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3)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且愿與對方共同經營,只是對應當分得的份額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酌情處理;
(4)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解散。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得有時其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并不獨立,依據《公司法》第64條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理論上所說的“揭開公司的面紗”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因此夫妻雙方即使離婚也不能免除其按照法律規定對于雙方離婚前的公司債務(主要指當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時債權人向其主張清償公司債務的情形)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的公司,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
由于新《公司法》修訂以前,我們國家法律不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為很多公司是夫妻兩個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很多地方法院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對于此類公司股權的分割處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東,我們認為應該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權,人民法院可按其協議處理,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2.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協商一致由雙方繼續共同經營的,人民法院可按其協議處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變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3.如果夫妻雙方對公司股權分割方案不能協商一致,應當按照 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取得公司股權的,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2)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但不愿與對方共同經營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必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中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3)雙方均主張公司股權且愿與對方共同經營,只是對應當分得的份額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處理;
(4)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解散。
(三)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共同設立的公司,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對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之外的情形我們認為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按照《公司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股權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若股東配偶不愿成為股東或雙方均愿意取得公司股權時,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股東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處理的法理依據是由于有限公司具有的“人合性”決定的。
(3)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權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對轉讓價格依法分割;若未能將股權轉讓予他人,則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由股東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36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四)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共同設立的公司,離婚時股權如何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一方取得夫妻雙方在公司中的全部股權時,由取得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72條第1款的規定。
2.若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雙方仍為公司的股東,可以就相互擁有的份額進行協商處理并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若不能協商確定各自的份額,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情況酌情處理。
3.若夫妻雙方均不愿意再擁有公司股權,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對轉讓價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將股權轉讓予他人,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情況 酌情確定雙方的持股比例。這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36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依據新《公司法》的規定,除一人公司外,股東認繳的出資可以采取分期出資的方式繳納,因此當非股東配偶取得股權后應當承擔資本充實的義務,做到權利義務的統一。
三、離婚案件股權分割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在離婚案件司法實踐中,如果遇有股權分割的問題、應當有 “打持久戰”的心理準備。
在處理 離婚案件的股權分割問題時,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則處理起來比較簡單,但往往是到了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的感情已不是雙方分割財產的基礎,由于對對方的“愛”現在變成了“恨”,因此在財產分割問題上,互不相讓,這時如果雙方律師從中進行調解盡量降低自己當事人的期望值(當然是在不損害自己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則不失為明智之舉,既有利于爭議的解決,又有利于節約時間。
(二)在離婚案件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防止對方惡意轉讓公司股權。
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中,為了保證日后判決的順利執行,對于公司股權可以先進行工商查詢以確定夫妻共同股權的份額,然后采取保全措施,以免日后無法執行。
(三)在處理離婚案件的股權分割問題的司法實踐中,應當熟悉《公司法》及對股權轉讓的其他限制性規定。
對于離婚案件,很多人誤以為是小律師以及沒有案源的律師才做的業務,其實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財富 的日趨增多,離婚案件涉及的領域日益擴展。對于離婚案件中涉及股權分割的問題一定要注意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對股權轉讓的限制,以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在處理離婚案件中涉及股權分割問題時,既要保證《婚姻法》及相關規定與《公司法》及其相關規定的統一,又要保證案件的順利解決;既要保障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又要保障其他股東的利益不 受損害;既要保證離婚案件涉及的股權順利分割,又要保證公司的正常經營與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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