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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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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對于《夫妻分割投資入股公司股份問題》的探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6 點擊數:27
第一、區分婚前、婚后財產權利。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存續期間取得的生產、經營收益為。何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這日結止的期間。當然婚姻當事人在協議和訴訟離婚期間,只要沒有領取或沒有得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均屬于婚姻存續期間。
婚姻法第十八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根據這些法律規定,那么對于夫妻投資公司的財產該如何界定呢,筆者認為,對于婚前投入公司的財產,即轉化為股份的財產基于婚前投入屬于個人財產。那么對于婚后這部份股份增值的部份,或者投資股份在婚后公司企業的相應資本積累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如何分割股份
由于夫妻出資對象的組織形式不同,小則“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大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那么夫妻投資財產的分割直接關系投資企業的正常運營及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取一個最具代表性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例,闡述一下我的觀點。
例:夫妻二人在結婚后于1999年共同出資與另外二個股東某乙、某丙投資組建了某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夫妻二人以丈夫的名義出資450萬元占注冊資金的45%,某乙出資300萬元占注冊資金30%,某丙出資250萬元占注冊資金25%;公司成立后開始正常經營。2003年7月夫妻因感情破裂準備離婚,這里面對于股權該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首先對于夫妻共同的出資450萬元的資金理應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不同于銀行存款等相對靜態財產變化不大。出資額已經到位即視為有限公司的財產,夫妻享有的是依照公司法第四條對于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不可輕易轉讓出資、不得抽回出資。所以這種出資一旦轉移到公司,就不是450萬元出資額的所有權人,是對于實際出資的股東享有的只能是出資額所對應出資比例范圍內的權益。當然不能簡單的說離婚就分割這450萬元。
那么到底在離婚案件中該如何分割股東的資本額,筆者這樣認為。
一、夫妻雙方以一方作為股東投資入股的,那么應該原則上維持原來的股東的穩定。這也是有限責任公司這種“人合”性質所要求的。直接分割股權會打破原來的股權結構,新的股東硬性加入會損害其他股東權益。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到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上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雖然我國法律沒有限制司法機關是否可在訴訟判決文中強制確認新股東直接加入公司,但是參照以上的法律原則,在離婚時還是不易將夫妻中非股東的一方強行確定為股東。
二、對于股份的分割應以投入股份在經營期間的股份現值進行衡量,評估時應考慮某時點的靜態價值和遠期的動態價值,以此所對應的股權比例進行分劈。這種股份的分割形式能夠體現“責”“權”的統一,是占有公司資本額的相應份額的權利、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的統一。
綜合以上這些,能夠成為股東的分配股份,不能成為股東的,購買該股份的股東將此部分股份的價值支付給夫妻中非股東的一方,作為這部份股權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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