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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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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方法之股份的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7 點擊數:1
核心內容: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可以通過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判決分割。夫妻共有的合伙、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是夫妻共同股權的表現之一,因企業的特殊要求,分割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對于夫妻共同股權,無論協議分割還是判決分割,除符合婚姻法、繼承法的規定外,還必須考慮夫妻共同股權的類型、特性及《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等約定或規定。夫妻共同股權體現為共有的股份或股票,故我們在討論其分割方法時,應當就具體的分割客體來分門別類地進行探討。
股份的分割方法
夫妻共同股權的表現形式之一是夫妻共有的合伙、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其分割因企業的特殊要求而有所不同。
1、合伙共同股份的分割
合伙是人合性企業。合伙中的股份較多地體現股權的人身權屬性。
對于夫妻一方是合伙人的,依1993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9條規定:“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據此,合伙股份宜判歸作為合伙人的夫或妻所有,對另一方給予合伙財產價值一半的補償。
當然,根據《合伙企業法》第21條的規定,如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由夫妻協議或由人民法院判決歸非合伙人一方所有或雙方折半共享。如將全部股份歸非合伙人一方所有,合伙人一方應當得到相當于該合伙財產價值一半的補償。
對于夫妻雙方都是合伙人的,如合伙的財產夫妻份額相等且夫妻雙方都愿意繼續充當合伙人,為穩定合伙關系起見,法院宜判決各自的股份仍歸各自所有;如雙方股份不等且雙方均愿意充當合伙人進行生產經營,則宜將雙方股份的差額部分進行分割;如夫妻一方不愿意繼續充當合伙人而轉讓股份時,另一方作為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第22條的規定享有優先購買權。在一方轉讓股份時,另一方擁有的股份應當同時估價,然后將轉讓股份的價金與股份估價的價金相比較,分割價金的差額部分。
2、股份合作制企業共同股份的分割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以人合為主的企業,其股份也主要是內部職工持有。此外還有一部分自然人積累優先股。自然人積累優先股為企業法人以外的自然人所持有,這部分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可參照股票的分割方法進行。由于“職工個人股份與直接參加企業生產經營的職工即勞動者的身份密切地聯系在一起”這樣就排斥了非作為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的夫妻一方擁有該股份的可能,但須給予非職工配偶一方相當于股份價值一半的補償。
若夫妻雙方均是該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則雙方可以協議分割。夫妻雙方所持股份相等時,可以協商不改變持有現狀;股份有差額時,可以協商分割差額部分或將差額部分轉讓后分割價金,但是轉讓必須在企業內部進行。
3、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股份的分割
有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人資兩合公司,其股權的轉讓須受同意權、購買權和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據此,如果夫妻雙方均是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雙方可以根據各自所持有的股份數額協議維持現狀或分割差額。如果只有一方是公司股東,可協商或判決股份歸屬股東方所有,同時給予另一方相當于該股份價值一半的補償;協議或判決股份歸非股東一方所有或雙方折半共享的,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較非股東配偶一方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如果離婚時,夫妻雙方均不愿參與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時,可將夫妻共同股權轉讓后分割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