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買斷工齡款部分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7 點擊數:9
離婚律師網
“買斷工齡款”是由該職工在企業實際工作年限應得的經濟補償和再就業補償金兩部分組成。是企業將該職工的連續工齡核算計價后的補償,無論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的費用。該費用支付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該職工檔案轉至勞務市場或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辦事處,自此,該職工與單位之間再無干系。可見,“買斷工齡”實際上是企業自行確定的,是對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齡及再就業的一種經濟補償,作為其今后基本生活、醫療、養老和再就業的保障。
從“買斷工齡款”的構成上看,有一部分錢是對勞動者工作年限的一次性補償,這部分款項具有工資的屬性,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工作期間相重合的部分,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所以,若將“買斷工齡款”作為買斷方的個人財產,就剝奪了另一方應享有的財產權,這樣既不公平也不合法。如果將“買斷工齡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該工齡款中關于夫妻結婚前的工齡折算和再就業部分的補償也要參與分配,從現實情況看,許多工人尤其是中老年工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由于自身條件的限制和當今就業艱難的形勢,再找到一份工作比較難。因此,對于許多人來說,這筆款項是以后的基本生活和就業保障費用,甚至是養老錢。該款項全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顯然侵害了買斷工齡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買斷工齡款”應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是個人財產。“買斷工齡款”在某種意義上類似于軍人的“自主擇業費”,實踐中可以參照對“自主擇業費”的有關立法精神來理解和處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由此,筆者認為,對“買斷工齡款”的分割也可以按此方法來計算。即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夫妻關系存續年限×買斷工齡款總額÷(70一參加工作時的實際年齡)],該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除此之外,應屬買斷工齡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