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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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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財產的法律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18 點擊數:17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配偶一般無權分割。
我們一般可以認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財產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或雖在結婚之后取得,但結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之前已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財產,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明確可以繼承的財產,而在結婚之后才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份額,此時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亦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司法實踐中,關于婚前財產的界定遠遠要比想象中的復雜。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訴訟,主張婚前財產的一方應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那么法院一般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為此,關于婚前財產糾紛證據的搜集、證明,當事人有必要委托專業的離婚律師協助,否則難免會產生較大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