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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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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騙貸婚姻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30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沈輝
一、案情
馬女士與胡先生是一對再婚夫婦,婚前,王女士為了騙取銀行貸款,將自己所有的一套住房以買賣的形式過戶給了胡先生,并將貸款所得據為已有。婚后,在兩人關系失和之際,為了保住房子,王女士將胡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當年的買賣合同無效。普陀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近日,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決。馬女士與胡先生都已年過五旬,兩人之前均有過一次婚姻,通過婚介相識之后互生好感,開始了進一步的交往。2004年,馬女士因急需要資金周轉,找到胡先生,希望胡先生能與自己配合演一場雙簧,將自己的一套房子假意賣給胡先生,由胡先生出面向銀行貸款,貸款所得則交由馬女士用來應急。看見女友為錢發愁,胡先生答應了馬女士,并在馬女士做房產中介的朋友的幫助下,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上載明房屋作價130萬元。為了順利辦妥貸款,馬女士向胡先生出具了一張已收到42萬元首付款的收條。之后,胡先生向銀行申請到貸款90.8萬元,其中的60余萬元由馬女士支付了該房屋原來存在的抵押貸款,剩余的錢全部打到了馬女士的賬戶上,不久后,胡先生便拿到了房屋的產權證,并一直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歸還貸款。2005年,兩人決定結婚,并一同居住在馬女士“賣”給胡先生的房子里。婚后,胡先生將婚前老房子動遷得到的50萬元交給馬女士,并向銀行辦理了委托馬女士還房貸的手續。
不料兩人婚后漸漸因為生活瑣事產生了矛盾,2010年,胡先生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在法院的調解下,又撤訴了。在兩人鬧著離婚的時候,馬女士想到了當初這套婚房已經“賣”給了胡先生,為了要回房子,馬女士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認定當年的買賣合同無效。馬女士認為,當年兩人的買賣合同并非真實交易,目的僅在于獲取貸款,雙方除了過戶、貸款外并沒有實質的買賣行為,自己也從未收取過胡先生的首付款,至于胡先生已經支付的房貸,自己愿意作為借款歸還,而胡先生給自己的動遷款50萬元,已經用于婚后的共同開支,不能認為是胡先生向銀行的還款。胡先生認為,當年的合同簽訂后,銀行已經將全部的90.8萬元貸款劃入了馬女士賬戶,自己還承擔了相應的房產交易稅費及中介費,之后一直到結婚前,也是自己在向銀行還貸,婚后給馬女士的50萬元,是自己婚前的老房子動遷款,當時交給馬女士,就是用來還房屋貸款的。胡先生認為馬女士現在的行為就是為了離婚做準備,想要獲取更多的財產。普陀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馬女士的訴訟請求。
二、分析
(一)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何?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原、被告就系爭房屋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是否出自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以被告未付足房款為由,稱雙方系為取得銀行貸款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被告辦理貸款手續后,銀行已將相應貸款90.8萬元支付給了原告。之后,被告對上述貸款履行還款義務,亦實際使用了系爭房屋。且自2004年被告取得系爭房屋產權證后至訴訟前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原告從未對合同效力提出過異議。故法院綜合上述情況,確認雙方就系爭房屋簽訂的合同系出自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二)本案中的房屋買賣是否有效?
即使如原告訴請理由,本次房屋買賣目的是為了貸款,而實際上原告獲得了貸款并予以實際使用,亦不能得出房屋買賣行為無效的結論。即使存在被告未付足房款的情況,也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且本案并無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法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馬女士的訴訟請求。
三、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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