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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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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放棄繼承權應當在何時提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3 點擊數:9
所謂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權的決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可見,繼承人要放棄繼承應注意如下問題:
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遺產已分割,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2.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即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如果采用默認的方式,則被視為接受繼承。
3,放棄繼承應由繼承人自己作出決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作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
4.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即對應繼承的遺產表示無條件地放棄。
5.放棄繼承權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