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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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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遺產接受或著放棄要知道的兩個法律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9 點擊數:16
遺產接受或放棄要知道的兩個法律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依據該條的立法精神,繼承遺產的接受和放棄應當掌握以下兩個問題:
1、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期限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放棄繼承的表示期限應當是從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產處理時止。繼承人只有在此期間內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有效。否則,被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在此之前,繼承尚未開始,不存在放棄繼承權的問題。
2、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放棄繼承權,無論對于放棄繼承權人本人或者其他繼承人,還是對于第三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關系。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放棄繼承權后,其應繼承份額則由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但是,在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如果又沒有受贈人和酌情分得遺產人,其遺產則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由于繼承權的放棄在財產繼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其放棄繼承權的方式也必須要有明確的表示,否則,容易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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