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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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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放棄繼承權能否附加條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10 點擊數:25
繼承權是繼承人享有的權利,一般而言,人們可以選擇放棄某一項權利。然而,如果繼承權的放棄是為了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則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都律師曾經接到一個咨詢,某先生的母親前年已經去世,其父親名下有一套房屋,某先生還有一個妹妹。現在父親病重,需要花大量的醫藥費,妹妹表示其既不給父親看病,也不繼承父親的房屋。某先生詢問其妹妹能否放棄繼承權?
都律師對此問題進行解答: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但是,繼承權的放棄為形成權,不能附加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贍養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親病重的情況下,子女于法于理都應當盡心盡力地為父親治病,這既是在盡孝,也是在守法。因此,某先生的妹妹不能以不給父親看病為條件放棄繼承權,其仍應當承擔對父親的贍養扶助義務。
法律規定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也是為了防止某些繼承人以放棄繼承權為由,逃避履行法定義務,是對老弱病殘者的保護,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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