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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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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如何處理被放棄的繼承份額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6-03 點擊數:9
放棄繼承權的,被放棄的繼承份額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享有。
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放棄繼承權的人不繼承遺產,
通常條件下,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棄時,便推定為放棄接受遺贈。被放棄的遺贈財產,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即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主動放棄或法定期限屆滿沒有表示接受而實際放棄遺贈的受遺贈人,不再承擔遺贈人所附加的有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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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繼承人放棄的繼承權性質
都律師認為,繼承權有期待繼承權和既得繼承權之分。通常,前者稱為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指公民在繼承開始前享有的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規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地位;后者則為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指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在繼承法律關系中實際享有的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理論上的如此區分并非文字游戲,它對司法和立法均具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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