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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配偶同意能否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8-19 點擊數:16
放棄繼承權是一種什么樣的權利?不經配偶同意能否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權?在繼承開始時,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無權干涉,無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案情
陳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陳母2008年去世后遺產未分割,2012年陳某放棄繼承母親遺產,由陳父繼承該房屋。陳某于2013年起訴隋某要求離婚,2014年4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陳父于2013年6月去世,留有一份公證遺囑,將該房屋留給陳某。雙方離婚后的同日,陳某辦理繼承公證,將該房屋過戶到自己的名下。隋某遂認為陳某惡意轉移了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
該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財產,故也不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此,對隋某要求分割該房屋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都律師評析
本案焦點涉及到兩個問題,陳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隋某的合法權益?
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繼承權的實現,除了要被繼承人死亡這一基礎事實外,實際上還應附有條件,即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
首先,從時間順序上看,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并不是馬上取得繼承財產的物權,而是指繼承程序的開始,此時,能繼承的遺產份額還處于未定狀態,即不是繼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繼承人未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遺產份額才能轉移成為繼承人的財產,繼而配偶才對繼承的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因此,在繼承人作出是否放棄繼承權時,遺產份額根本就還沒有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也不可能會損害到配偶的利益。
另外,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權利可以放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也就是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可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它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的是:繼承權與繼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而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權利是優先于一般財產權的。相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來說,有人身性質的繼承權比較特殊,作為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無權干涉。另外,配偶也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沒有財產請求權,自然也就談不上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對另一方權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財產權利,無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許可。
在繼承開始時,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即一方對繼承的放棄,并不意味著對配偶財產權的侵害。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系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為系陳某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該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不影響原夫妻關系另一方履行對其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此案中并未侵犯隋某的合法權益。故此,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未單方面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僅是處分了其作為法定繼承人個人享有的繼承權。
相關規定:
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1、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