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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喪失的條件、行為及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9 點擊數:34
繼承律師
一、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如下: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二、繼承權喪失的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注意:(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動機如何,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2)繼承人并不是出于爭奪遺產的目的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不能剝奪其繼承權。(3)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應具體分析:如果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如果情節輕微,則不喪失繼承權。(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的行為應具體分析:如果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如果情節輕微,則不喪失繼承權。
三、繼承權喪失的效力
繼承權喪失的效力是指繼承權喪失的法律效果,它包括時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我國繼承法對繼承權喪失的時間效力沒有明確規定,從立法精神來看,當繼承人具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其繼承權就當然喪失;若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出現在繼承開始之后,則其效力追溯至繼承開始之時。在對人的效力方面,繼承權的喪失具有特定性,即使喪失了對特定人的繼承權,繼承人仍享有對其他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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