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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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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繼承人擅自銷毀遺囑是否喪失喪失繼承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6 點擊數:29
遺產繼承律師
【案情】
許某、王某系夫妻,生育兩個兒子,分別為許某和許XX。閻某與許某系夫妻,生育一女許某。1994年,許某買入一套公房,該房屋為其父許某單位增配,其母王某為成年同住人。王某在購買公房委托書上簽名蓋章并出具連續工齡證明后,許某支付了購房款和其他費用,取得載明許某為產權人的房屋產權證。2006年,許某之妻閻某戶籍遷入公房。2004年,因房屋拆遷,王某、許某、閻某及許某之女許某共同取得一張金額為二十萬七千元的動遷支票,并將此款用于共同購買莘朱路房屋,閻某與許某為支付剩余購房款向銀行貸款二十五萬元,并共同支付了莘朱路房屋的契稅、保險費、裝修費等。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四人登記為共同產權人,共有形式為共同共有。2009年1月30日,許某因病去世,去世前一日晚,許某在醫院寫下自書遺囑,由值班醫生證明其神志清楚并簽名確認,由在場的許某的哥哥許某轉交給王某和許某。王某和許某未將遺囑事宜告知閻某和許某,并將之燒毀。
王某、許某以許某為其子,現已死亡,其有權繼承許敏的遺產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對公房和房屋進行析產和繼承。閻某、許某辯稱:王某、許某在未告知本方的情況下擅自燒毀遺囑,情節嚴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已喪失了繼承權;公房屬閻某與許某結婚后購買,閻某實際居住并出資,應當與王某、許某各占三分之一份額,該房屋可歸王某所有,并支付房屋折價款,但王某應返還閻某與許某此前支付的、與其產權份額相應的購房款;房屋購買時,王某的出資僅占九分之一,其僅應得到房屋增值后九分之一的折價款。
法院在審理期間,雙方確認:王某、許某確在未告知閻某、許某的情況下銷毀了許某所留文件,對于閻某提供的支付公房購房款的現金解款單等證據雙方無異議,王某認可其對房屋的實際出資為五萬元。一審法院判決:公房產權歸原告王某所有;房屋產權歸被告閻某、許某共同共有;原告王某支付被告閻某、許某房屋折價款人民幣十一萬一千四百九十元;原告林某歸還被告閻某售后公房出資款人民幣四千六百九十三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訴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分歧】
繼承人擅自銷毀被繼承人訂立的被推定為遺囑的財產分配文件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是否喪失繼承權。
【評析】
繼承人在未告知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擅自銷毀被繼承人關于財產分配的文件,且有證人證明被繼承人訂立文件時神志清楚,文件文本在此后交由該繼承人持有。同時,上述繼承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被繼承人訂立的文件并非遺囑,應推定該繼承人銷毀的文件是被繼承人訂立的遺囑。根據繼承法關于喪失法定繼承權的規定,該繼承人銷毀遺囑,情節嚴重,應當喪失繼承權,即被繼承人的財產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遺產。但本具有繼承資格的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犯有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實施了嚴重不道德的行為,則會喪失繼承人資格,無權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即喪失繼承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包括: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據此,若繼承人將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銷毀,則其喪失繼承資格,無權再要求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被繼承人患病期間寫下自書遺囑,醫院醫生證明其書寫遺囑時神志清楚,并簽字確認,故該遺囑合法有效,其被繼承人應按照遺囑內容繼承各自份額。此后該遺囑交由被繼承人父母,被被繼承人父母燒毀。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對其所有的房產均享有繼承權。但因被繼承人父母將被繼承人關于財產繼承的遺囑擅自銷毀,無法提交遺囑且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被繼承人的自書遺囑無效,因此應認定被繼承人父母喪失繼承權,無權再要求繼承被繼承人房產。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