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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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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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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遺棄成年智障繼子是否構成遺棄罪?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1 點擊數: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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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韓某系韓某伍與劉某婚生子,智障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10月,韓某伍與劉某離婚,韓某由劉某撫養。2013年8月劉某與張某新結婚,韓某隨二人共同生活。2014年2月26日,張某新私自將韓某送上北京的客車,韓某在北京流浪,直至2014年3月13日被家人找回。2014年4月,劉某與張某新離婚。2015年1月5日韓某以張某新犯遺棄罪提出控告,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韓某雖已成年,但因系智障殘疾人,系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張某新作為其繼父,與其共同生活,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具有法定的扶養監護義務,張某新不履行法定監護義務,私自將韓某送走,讓其脫離監護人監護流離失所,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針對自訴案件的特殊性,法院針對該案事實進行了調解,張某新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最終雙方和解,自訴人撤回自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成年智障人的監護問題及繼父母子女的監護關系。本案中,韓某雖已成年,但有證據證明其系智障人,應視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被監護與扶養。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繼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系,繼父母對子女不進行扶養,或繼承子女對父母不進行扶養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作為繼父的張某新逃避對繼子應盡的扶養義務,將其遺棄,雖之后其與劉某離婚,與韓某亦自動解除的扶養關系,但并不因此否定其在扶養關系存續期間的特定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應受到法律的追究。事后韓某有幸被找回,得到了較好的扶養。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張某新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主動要求調解,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韓某的法定監護人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接受調解,最終以調解結案,案結事了。這一起案件讓我們意識到對特殊人員除了家庭的保護與監護外,社會亦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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