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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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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8 點擊數:7
據全國婦聯有關調查顯示,在中國的家庭中,有近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近年來,大約每年有近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行為的持續發生而解體。盡管我國《憲法》規定了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歷部《婚姻法》也都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刑法》更是通過規定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來制裁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為。但是,由于長期以來受“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會因為面子問題而在無奈的境遇中,默默地承受著暴力帶給自己的創傷和痛苦。即便是有些受害人找到諸如公安、法院、檢察院等機關投訴,相關職能部門也往往因為沒有法律的必要授權和明確的職責劃分以及受“清官難斷家務事”觀念的影響,不能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有效的工力干預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公力干預的嚴重缺位,致使施暴人在法律上并不需要為其暴力行為付出任何代價和承擔任何不利之后果。這種現象的存在,無疑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導致了暴力程度的不斷升級。因此,很多婦女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不得已通過選擇自殺或殺夫的方式結束暴力的侵害,以求得無奈的解脫。
目前在我國,已有湖南、陜西、浙江湖州市、江蘇常州市等二十多個省、市、縣相繼發文或制定了有關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或文件。這些文件的制定、公布以及地方法規的出臺、實施,無疑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我國的發生有著積極的作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和社會環境里,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應采取何種救助措施,《婚姻法》第43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反家庭暴力法》第13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對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當然不僅僅限于上面的幾個法條,事實上《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規定了家庭暴力的處置及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暴力或虐待行為發生的不同階段以及受害人請求與否,可以將救助措施的實施分為三個階段:
1.對于已經暫時中止的家庭暴力或虐待行為,受害人有權請求有關組織出面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有義務予以勸阻和調解。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不僅基層群眾性自治 組織有義務出面勸阻,公安機關也有義務出面制止。
3.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公安機關應當對加害人給予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并且在面對家庭暴力或有面對家庭暴力的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關組織采取必要救助措施的前提,是否一定要基于受害人的請求?婚姻律師沈輝認為,根據《婚姻法》第43條的規定,除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須基于受害人的請求才能實施之外,其他救助措施既可基于受害人的請求而為,也完全可以是相關組織的主動介入。對于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相關組織當然有義務予以救助,對于受害人未提出請求而情況緊迫或傷害程度嚴重的,相關組織也應該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因為家庭暴力不是家務私事,它還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是對法律的公然違背。不僅一定的組織、機關有義務對家庭暴力行為履行必要的防止義務,普通公民也應該盡己之所能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采取必要的干預手段。只有這樣,才能在全社會形成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有力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及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