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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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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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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全面推行反家暴人身保護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19 點擊數:13
陜西省全面推行反家暴“人身保護令”
自2010年以來,我省21個基層法院開始試點“人身保護令”,至今至少發出78份,沒有一起違反保護令的情況。昨日,省高院召開落實《反家庭暴力法》新聞發布會,并與省公安廳、省婦聯聯合下發我省全面推行“人身保護令”的意見。
省婦聯副主席馮屹透露,省婦聯信訪數據顯示,家庭暴力投訴率一直占據婚姻家庭類投訴的首位。
省高院副院長曹建國稱,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2010年6月,經最高法院批準,陜西高院就制定下發了《開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護令”實施規則(試行)》,確定21個基層法院開展“人身保護令”試點。據不完全統計,試點法院自2010年以來共發出人身保護令78份,未出現違反人身保護令的情形。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設立較為充分的救濟途徑,受害人可以向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單位、村(居)委會、婦聯等單位請求幫助處理;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可以向設立庇護場所的有關機構申請庇護;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起訴要求追究加害人相應法律責任等等。
“人身保護令”如何保護受害人?
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情況可以確定如下保護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及其他措施。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視情節輕重分別處理: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省高院公布涉家暴典型案例
新聞發布會上,省高院還公布了我省數起涉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涉及長期毆打、冷暴力等。
家暴致精神損害
受害者可獲精神損害撫慰金
1980年,李某與丈夫唐某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唐某經常毆打妻子。2006年3月,因毆打致李某輕型腦損傷、兩處骨折等,住院4天,唐某被行政拘留5日。2010年9月,雙方再次打架,經公安機關調解處理。2014年、2015年期間,雙方都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李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依法分割財產,賠償因家暴給自己造成的精神損失。
法院準許雙方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醫院診斷證明、公安機關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明,被告唐某的家庭暴力行為屬實,給李某身體、精神造成一定損害,被告唐某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故酌情判令唐某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陜西省全面推行反家暴“人身保護令”
虐待上門女婿致其自殺
岳父因虐待罪獲刑5年
周某是鄧某的岳父。2014年1月,鄧某與周某女兒結婚,入贅周家。婚后,周某以家長的身份,長期對鄧某施行辱罵、毆打及體罰,強迫鄧某與妻子分居。同年6月24日、26日晚,鄧某與妻子因瑣事發生爭執,周某又呵斥、謾罵并持三角皮帶抽打鄧某。21歲的鄧某不堪其辱服農藥身亡。尸檢發現,鄧某身上遺留的新舊傷痕達15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長者自居,對入贅到其家的鄧某經常辱罵、毆打、體罰,進行身體摧殘和精神折磨,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鄧某入贅周家僅半年因不堪忍受而服毒死亡,周某的犯罪后果十分嚴重,應依法嚴懲,周某自愿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以虐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酒后毆打妻子致死
丈夫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
丈夫高某經常毆打妻子王某。2013年10月6日晚,高某酒后回到住所,嫌王某起床慢,即毆打妻子,王某跑到房外后,高某追上將其踹倒,在其頭部連踢數腳,并兩次將其提起后摔到地上,致其昏迷。之后,高某懷疑妻子假裝昏迷,用涼水澆并用皮帶抽打,見王某一直未醒,才將其放到床上休息。次日上午,高某見妻子仍昏迷不醒,將其送往醫院,王某已經死亡,高某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長期有家庭暴力行為,本次又酒后無端毆打王某,且持續時間長,手段殘忍,不計后果,致被害人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其自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保護令要求“分居50天”
丈夫主動認錯
陶某與丈夫申某于1983年結婚,生育一女。1985年后,丈夫經常打麻將并飲酒,妻子勸說無效反遭打罵。2011年12月,因向丈夫詢問家中的棉花出售價款,陶某3天內被毆打4次,致身體受傷。陶某訴請離婚,并申請法院發放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立案受理后第二天,根據陶某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原告陶某與被告申某分居生活50天。二、禁止申某對陶某及家人進行毆打、辱罵,同時不得騷擾陶某及子女的正常生產、生活。后申某認識到錯誤,主動向妻子認錯并承諾不再打罵,取得陶諒解,雙方和好,陶某撤回離婚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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