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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居住問題無法解決,分居十年仍判不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6 點擊數:11
【案情簡介】
原告:林某某
被告:蔡某
原告林某某和被告蔡某于1983年年初自行相識戀愛。于1984年5月14日登記結婚,于1989年5月30日生育一子名蔡某某。在婚前與婚初,雙方感情尚可。自1996年起,雙方因生活瑣事與經濟問題產生矛盾。2004年6月3日,被告擅自將其單位在其婚后分配給雙方并購下產權的本市某某路XX弄XXX號XX室房屋抵押給銀行,向銀行貸款人民幣350000元,雙方的矛盾因此加劇。2004年9月16日,原告曾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駁回原告訴請之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另雙方已分居十多年,法院判決之后,雙方仍然分居生活。
【各方觀點】
原告林某某觀點:被告不負家庭負責,不經與原告商量私自將雙方的住房抵押并借款,又未將所借款項用于家庭,現雙方實際已恩局十多年,夫妻感情實已破裂,故要求離婚。雙方的居住問題可在目前的住房出售后解決。被告蔡某觀點:雙方雖分居十多年,但被告目前患有癌癥,需要看病,故不同意離婚。如法院判決離婚,被告要求有住房,不同意原告居住問題解決的意見。
【法院觀點】
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雙方未能妥善解決生活矛盾,被告擅自將住房抵押給銀行并向銀行貸款更加劇了雙方的矛盾,現雙方實際分居已十多年,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前一次離婚請求之后,雙方也仍然分居,說明雙方的案情要修復確實存在相當困難,但雙方目前僅有一套住房,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雙方離婚后的居住問題,原告的房屋處理意見在被告不同意的情況下沒有依據,故本院對原告的離婚訴請難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判決林某某要求與蔡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