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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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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未盡撫養義務 離婚應予補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10 點擊數:22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盡撫養子女義務,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有權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近日,泰州市姜堰區法院對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同時原告補償被告40000元。
四川籍女子潘某于1991年與姜堰籍男子陳某相識后同居生活,1992年5月生一子,后于1994年11月補辦了結婚登記。2006年起,潘某與陳某發生矛盾后,潘某常年外出打工,一直與陳某分居生活。潘某先后三次提起離婚訴訟,均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今年3月,潘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被告提出原告未能盡撫養教育的義務,應給予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滿8年,符合婚姻法規定準予離婚的情形。因原、被告自2006年起分居后,婚生子由被告獨自撫養成年,原告未能盡撫養教育的義務,被告要求原告給予經濟補償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考慮當地實際經濟狀況,酌情確定補償40000元。
[律師點評]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一些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發生矛盾后往往選擇離家外出,常年在外打工,對未成年子女不聞不問,這對一直盡心撫養子女的一方是明顯不公平。本案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各自保管、使用,故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給予經濟補償的請求,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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