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一具骨尸引起的離婚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28 點擊數:5
最近接觸到一起離婚案件,女方身患重病,可能不久于人世,提出要求離婚,而男方因女方患病已離家外出,杳無音信,更別要說付錢給其治病了。女方在其父母的支持下最終離婚。離婚不久,女方便因病去世。外人看來卻是如此大費周折,到底為何?其實,這是骨尸惹的事。
在民間有個傳統風俗,孩子如在未婚時去世,家人必須要為“他、她”尋一門陰婚,就是找另一個“他、她”一同埋葬,否則這戶人家便會被“咒”絕戶或有大災難降臨。因此,配陰婚也成了一種可以公開的地下生意。這些年由于計劃生育,女孩數量減少,自然適合配陰婚的女尸也變少,此情形下,女尸的價格亦是飛漲,幾乎與彩禮的價格不相上下。骨尸也成為一種“商品”具有交換的價值。
回到這個案子,女方家人支持離婚,就是謀求對其女兒“骨尸”的期待權。從法律及民間傳統上講,女兒出嫁,活著時是他家的人,死了都要成為他家的“死人”。女人死后要入男方家的祖墳。但是婚后女方在生病期間,男方卻不盡相互扶持義務,而這項扶持義務卻由女方家人履行,為保障女兒死后的“骨尸”價值控制在自己手里,以補償履行扶持義務的損失,支持女兒離婚,也就變成為了必然選擇。
這樣,一方面,女兒在家人的幫助下盡可能的延長生命,而不怕自己沒有管;另一方面,女兒家人得到離婚判決后,可以保障自己對女兒死后骨尸的處分權,也不怕落下不管自己孩子的話柄。同時,男方失去女方埋入自己家祖墳的權利,因其未履行扶持義務,沒有繼續擴大損失,一般也會甘心地“離就離吧”,實現了三贏的效果,實現了利益的平衡。
透過這起離婚案件,可以發掘一些隱藏在我們努力構建的復雜法律關系之外的價值,當事人所追求的看起來與法律關系不怎密切的目標,以及法律作為一種實現利益再平衡的工具價值。這個案子里支撐起的整個價值鏈條只是一個民間傳統,而法律也只是可選的一個關鍵環節。
對于法的價值,古今中外的許多法律專家學者都進行過宣揚。
法也被賦予自由、公平、平等、正義等無數美好的價值追求,但法的工具性仍然是法律揮之不去的本性之一。法的工具性,就是法作為一種利益控制的手段,為人所用。工具性是法存在的基礎,這一點值得我們正確對待。我們做追求的利益平衡,社會公平,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平衡,這遠非法律本身的價值所在。
上一篇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