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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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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9 點擊數:20
年初,33歲的王某和32歲的李某經人介紹相識。由于雙方都是大齡青年,彼此感覺也不錯,便于1990年3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1996年1月李某生下一子,取名童童(化名)。后因雙方感情不合,于2005年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房產全部歸于女方李某所有;孩子由女方撫養,王某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孩子遇特殊情況的重大費用由王某承擔80%。
此后,王某一直按協議約定給付撫養費,雙方也算相安無事。2009年的一天,王某偶然聽說童童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為弄清事實真相,王某帶童童到鑒定單位作了親子鑒定。最終王某看到了本不愿看到的結果:童童非自己親生。
殘酷的現實給王某造成了極大的精神痛苦,他將前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離婚前的撫養費,返還離婚后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法院判決:原告對童童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不是親生,王某對童童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因此,李某應賠償和返還王某支付的撫養費。最后,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婚姻存續期間王某支付的撫養費5萬元,返還離婚后原告實際支付的撫養費28800元及學費5000元,賠償原告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據悉,這一判決已經生效。
都律師說法: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互相忠誠的義務。而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第三者生育了孩子,剝奪了丈夫王某擁有親生孩子的機會,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妻子李某負有過錯責任,應該給予王某精神賠償。
同時,原告王某對非親生孩子不具有撫養義務,因被告李某隱瞞了童童非王某親生的事實,致使原告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孩子進行了撫養,離婚后一直支付撫養費,因此撫養費應由被告賠償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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