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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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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男方偷偷以房抵債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4-13 點擊數:20
2009年8月,于女士與王先生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各撫養兩個兒女,對一處房屋及債務問題另案處理。2009年11月,于女士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原來,在兩人辦理離婚過程中,第三人修先生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王先生,王先生自稱沒有結婚,以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抵債。法院發現后,撤銷了用房屋抵債的調解協議,并對王先生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了處罰。
法官解析:此案經調解結案,房屋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給予于女士部分折價款,夫妻共同債務由王先生負擔。
本案中,王先生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在離婚案件中,被侵犯財產一方發現對方有隱匿、轉移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線索后,要積極調查取證,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因一方擅自處置,給另一方造成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法院會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