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離婚后發(fā)現(xiàn)前夫離婚前“包二奶”能否要求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shù):21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沈輝
[案情]
周某與高某(女)于2006年5月登記結婚,小孩出生后雙方籌資承包一百貨門市部,周某負責經營,高某在家照看孩子。后來,周某以晚上看店為由經常不回家居住,雙方為此經常發(fā)生爭吵。高某感到夫妻感情惡化,便提出離婚,周某表示同意。2008年3月,雙方就孩子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xié)議,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離婚后不久,高某聽說周某在離婚前經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質問周某,周某承認有此事。高某于2008年10月提起訴訟,要求周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分歧]
對該案如何處理,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對高某的訴訟請求應該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有明文規(guī)定,高某在登記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得到賠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由于高某是不知道對方存在過錯而與之離婚的,所以就不能認定這些過錯是導致離婚的直接原因。高某離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惡化,而非周某與他人同居所致,故人民法院應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1)法律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也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從上述規(guī)定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文義解釋:(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適用的前提條件是,一方須存在條文規(guī)定的過錯情形而導致離婚,其他原因導致離婚的則不適用;(二)只要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無過錯方就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無論是離婚時,還是離婚后;(三)對于雙方協(xié)議離婚的,無過錯方亦可基于婚姻法的上述規(guī)定主張損害賠償;(四)協(xié)議離婚后提出損害賠償?shù)模袃煞N不適用的除外情形。
(2)事實認定。高某與周某協(xié)議離婚表面上看,是因為高某感到夫妻關系惡化而主動提出的,但實質并非如此。日常生活中,夫妻感情的變化一般受客觀因素的影響,通常不存在無緣無故的情感惡化。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將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衡量能否準予離婚的依據(jù)。然而,由于夫妻感情問題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往往無法直接憑第三者的感官去認定,因而通常需要對照法律或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客觀標準去判斷。《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就規(guī)定了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的具體情形,其中就包括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有鑒于此,從本案高某與周某協(xié)議離婚的內在層面去分析,雙方夫妻感情惡化的真正原因實際是周某違反夫妻間的忠誠義務,與他人同居。雙方協(xié)議離婚時,由于未談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而高某也就無法得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從事后周某被質問時才認可與他人同居事實的情況來看,其在離婚前和離婚時均在刻意隱瞞夫妻感情惡化的根本原因,表現(xiàn)出來的夫妻關系不睦完全是一種假象。如果高某事先知道周某與他人同居,那么其對于離婚的態(tài)度自然也就不一樣。另外,高某雖主動提出離婚,但其自身并無過錯。高某協(xié)議離婚時由于不知道夫妻關系惡化的根本原因,因而也就不存在主動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并且高某提出訴求的時間在協(xié)議離婚后的一年內。
(3)裁判推理。根據(jù)裁判邏輯三段論的原理,同時結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及事實認定,我們可以得出,高某主張損害賠償?shù)恼埱髴枰灾С帧<锤吣撑c周某協(xié)議離婚后,發(fā)現(xiàn)周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同居,并及時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內主張損害賠償請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可主張損害賠償?shù)那樾巍?/p>
(4)判后釋疑。(一)立法本意概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其制定本意在于懲罰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過錯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從而對感情受到傷害的無過錯一方給予精神上或物質上的賠償。如果僅局限于只有離婚時知道對方存在過錯情形才能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那么不利于懲罰過錯者,保護受害者。因為過錯者往往會隱藏自身的過錯,并故意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的假象,以便使自已在訴訟離婚時或在協(xié)議離婚時能夠取得有利形勢,并逃避無過錯方對其可能提出的損害賠償。更何況,這種局限理解會縱容夫妻間互不忠誠和相互拒絕履行夫妻義務,從而與《婚姻法》所倡導的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最終有礙家庭的幸福和睦和全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二)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導致離婚的”的理解。一層意思是,條文中規(guī)定的情形是夫妻離婚的原因,并且正是這些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如果是其他原因導致離婚的,則不存在損害賠償?shù)膯栴}。另一層意思是,上述情形只有在導致了夫妻雙方離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損害賠償。未離婚的情況下,無過錯方單獨提起損害賠償?shù)模ㄔ翰挥枋芾怼jP于這一點,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作了具體解釋。(三)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理解。對于訴訟離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規(guī)定,必須在離婚時一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對于協(xié)議離婚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除非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或在離婚后一年內未提出的。
由此可見,婚姻法的兩部司法解釋針對不同的離婚程序規(guī)定了不同的損害賠償之訴。離婚訴訟中,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往往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然而,協(xié)議離婚時,由于婚姻登記部門只審查雙方是否已妥善地解決了子女撫養(yǎng)問題及財產分割問題,對于當事人離婚的真正原因往往并不關注,當事人自然也就不會主動暴露個人的隱私。雙方協(xié)議離婚的,鮮有追究夫妻感情破裂原因的,當然也有雙方均心知肚明而不講明的情況。司法解釋之所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后無過錯方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其根本立足點仍在于懲罰過錯者,保護無過錯者。事實上,不能因為無過錯方在協(xié)議離婚時未一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或未及時發(fā)現(xiàn)導致夫妻惡化且可以據(jù)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離婚原因,而使得自身的訴訟權利喪失,并由此讓過錯方逃避懲罰。這絕不是法律所倡導的公平正義。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并沒有強調無過錯方只有在協(xié)議離婚時明知離婚的過錯原因才能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另外,除外情形的規(guī)定,其目的在于,既將行使損害賠償之訴的訴權完全賦予無過錯方,同時又強調若無過錯方需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則須在一年除斥期限內及時主張,以便于訴訟中查明事實真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