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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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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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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虛假證明騙取離婚的法律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51
成都訴訟離婚律師:沈輝
【案情】
張某與李某于1995年在某鄉鎮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現年14歲。2009年,夫妻倆為了子女能夠受到更好的教育,在市里購買了一棟樓房,妻子李某來到市里陪讀,張某仍在鄉鎮工作。2011年8月,張某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以欺騙的手段在居委會開具了一份李某已離家出走的證明,并持此證明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到居委會核實,該證明確為居委會出具,并有居委會成員證實已有兩年未見李某。經過審理,法院于2011年12月向李某公告送達了離婚判決書,準予張某與李某離婚。在張某領取離婚判決書后,每周末仍從鄉鎮來到市里看望李某母子二人,此時李某對“離婚”之事一無所知。2012年5月,李某偶然得知自己“離婚”的事情后,經過多方查詢,獲知張某已經組建了新的家庭。原審法院經過調查之后,發現李某在此期間一直在市里陪讀,并未離家出走。
【分歧】
原審法院對該起離婚糾紛,應通過何種途徑解決,有三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對張某惡意提供虛假證明,以欺騙的手段取得法院離婚判決,屬于再審法定原因之一,法院應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初審判決,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認為,法院應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初審判決,應當判決不準離婚,而不是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認為,在張某再婚的情況下,對已經解除人身關系的(離婚)判決不予再審,對已作出子女撫養的判決及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告知李某另行起訴。
【探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原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就有可能與他人重新建立新的婚姻關系。為確保新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就必須排除對于原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可變更性。本案法院于2011年依法判決張某與李某離婚并發生法律效力后,張某又再婚,產生了新的婚姻關系,這也足以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對這種情況,即使再審,在事實上也不可能恢復過去的婚姻關系。
二、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發布了《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該《意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審不予受理:(三)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因此,李某依法不能就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提出再審,法院為了維護新婚姻關系的穩定性也不能就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提起再審,但如果對判決中涉及共同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李某可依法提出申訴,法院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再審。同時為了維護司法活動的尊嚴,也不能輕易否定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
三、《民事訴訟法》對子女撫養的問題能否申請再審沒有規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另行起訴。”既然本案已經解除婚姻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也不得就離婚案件再審,那么張某與李某離婚事實已經存在。所以根據上述法律,原審判決就子女撫養費存在爭議的,李某應當另行起訴。
四、《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9條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本案原審判決并沒有對財產作出處理,法院應告知李某對未處理的財產部分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已經解除人身關系的(離婚)判決不予再審,對已作出子女撫養的判決及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告知李某另行起訴。
對離婚案件中一方下落不明,法院一般通過報紙來進行公告,而報紙尚未完全普及到鄉鎮,若一律公告后采用缺席判決,則對有條件通知被告到庭而未盡方法通知的,必將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由于無法查清原告離婚的真正目的,往往使得被告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離婚”,這會產生新的矛盾糾紛,甚至會引起社會矛盾,不利于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對原告訴稱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能簡單地一判了之,以防止一方當事人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判決程序,達到其離婚的不正當目的。筆者認為在適用公告送達之前應采取以下幾點做法:一是深入被告住所地,重點審查被告屬于哪種情況的下落不明;二是對確無法聯系被告的,公告送達的地點還應一并包括法院公告欄、被告住所地,同時還應通知被告近親屬,通過聯系被告的近親屬,告知其利害關系,爭取通知到被告到庭應訴;三是盡可能從各個渠道了解其婚姻的全部事實,查明原告離婚的真正目的;四是加大釋明權的運用,對判決準予離婚的,在公告送達判決書時,還可送達一份判決書副本給被告所在地基層組織和被告的近親屬,防止被告重新出現后向法院纏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