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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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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22 點擊數:61
(一)成年子女無權向父母討要大學學費 (二)夫妻離婚,寵物犬該如何“分割”? (三)女兒非親生,丈夫向妻索賠成功 (四)戀愛期間買房分手之后歸誰,法院判決按公平原則分割 (五)未婚生子拒做親子鑒定,法院依法推定父子關系成立 (六)贍養老人應有順序,子女在前孫輩在后 (七)生母、繼母誰有監護權 (八)共同債務未償還,離婚之后連帶賠 (九)離異后共同借錢不還,法院依日常經驗法則判定連帶償還 (十)前妻獲子贈房產,前夫訴分不支持
(一)成年子女無權向父母討要大學學費 王燕父母因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王燕隨母親生活,父親按月支付撫育費200元和教育費的50%,至王燕18周歲止。去年,王燕因高考落榜后沒與父親協商就進了業余大學就讀,父親為此拒絕支付學費,王燕因此將父親告上法庭。審理中,王燕認為現僅依靠母親的收入已不能維持其學習費用,故要求父親支付其就讀業余大學費用的50%,共計3200元。父親則認為,既然女兒當年未考上正規大學可于次年繼續報考,那何必接著去業余大學就讀。王燕的選擇完全是其母親的個人主張,并未與其協商,因此不同意支付學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有給付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撫育費的義務,但原告現已成年,也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原告接受大學高等教育,完全可以通過勤工儉學或辦理有關商業性助學貸款等方式來維持生活及繳納學費,并非僅依靠父母資助才能完成學業。據此,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以王燕已經成年,應該自食其力為由,判決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二)夫妻離婚,寵物犬該如何“分割”? 張先生和王女士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后不久,夫妻二人在禹州市藥材市場共同經營一中藥材商行,幾年下來頗有幾分積蓄。因為婚后無子,加之空閑時間較多,2005年春,夫妻倆從親友處領養了一只京巴寵物犬,取名貝貝。由于貝貝嬌小可愛,善解人意,深得張、王二人喜愛。尤其是2006年冬天,夫妻倆臥室的煤球火爐發生煤氣泄漏,貝貝急促的叫聲將輕微中毒的二人驚醒,才避免了一起煤氣中毒事故發生,二人為此更把貝貝視為“救命恩人”和掌上明珠。2007年,因為藥行經營中的分歧,張、王二人發生矛盾進而分居生活,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年4月13日,張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其與王女士離婚并依法分割財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官主持調解,張、王二人就離婚和共同財產分割很快達成一致意見,但就是對寵物犬貝貝的飼養權問題雙方各不相讓。張先生稱長期以來都是自己照料貝貝的生活,已同貝貝產生了深厚感情,且貝貝曾經救過自己的命,因此感情上難以舍棄。另外,張先生稱經調解現在居住的房子已經歸其所有,貝貝一直在此居住,而王女士離婚后居無定所,因此貝貝應該由其飼養。王女士則辯稱,貝貝不僅救過自己的命,且她本人有病終生不能生育,因此一直把貝貝當作自己的“兒女”看待。貝貝雖然一直主要由張先生照顧,但王女士自己也盡了不少心。分居期間,她正是由于經常回家帶貝貝出去玩耍,才使自己受傷的心靈得到安慰。因此,王女士堅決要求由本人飼養貝貝。案件調解過程中,法官利用張、王二人對寵物犬貝貝懷有深厚感情這一共同點,從既照顧到貝貝的生活習慣,又兼顧雙方感情需求出發,耐心細致做了雙方的調解工作,最終,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調結一起離婚案件,原、被告達成離婚和財產分割協議的同時,約定家中的寵物犬貝貝由一方直接飼養,另一方支付部分飼養費的前提下,每周內可以有兩天帶貝貝外出玩耍的“探視權”。 就本案而言,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寵物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物已沒有異議,但寵物這一特定的物的分配,尤其是本案涉及的寵物犬在離婚案件中如何確定飼養人等問題,我國現有法律還沒有涉及。道理很簡單,寵物類財產除了價格屬性外,通常都具有一定的精神屬性,一個“寵”字就表明了其包含的感情成分和主人所付出的心血。毫不夸張地說,寵物往往是部分群體的感情寄托。因此,稱寵物類財產是“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物品,大多數人也已經予以認可。 本案所涉寵物犬貝貝曾經救過當事人性命,當事人對其都有特殊感情,如果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僅僅按照寵物價格予以分配,顯然難以滿足非飼養人的精神需求。因此,本案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在既照顧到雙方當事人的感情基礎,又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通過調解方法確認寵物犬的飼養人,同時讓非飼養人享有“探視權”,從而使矛盾得以妥善解決。 (三)女兒非親生,丈夫向妻索賠成功 阿靜、阿偉1996年登記結婚。2003年7月阿靜生育一女寶兒。阿偉懷疑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并于2005年通過重慶法醫驗傷所進行親子鑒定,鑒定結論為:“阿偉不是寶兒的親生父親”。阿偉遂一紙訴狀將阿靜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阿靜賠償阿偉精神損失費5000元;對于阿偉要求阿靜給付子女出生后到離婚期間的子女撫養費的問題,因對無血緣關系的子女撫養費如何主張,暫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阿偉不服,提起上訴。 本案關于婚姻關系的解除,當事人均無異議。對于寶兒非阿偉的親生女,因有親子鑒定,也可確認。對于阿偉要求阿靜償付撫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主審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撫養子女的費用應由父母承擔。本案中阿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意隱瞞寶兒非阿偉親生的事實,致使阿偉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寶兒進行了撫養,但阿偉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養父、繼父,故無法定撫養義務。現阿靜因阿偉對寶兒的撫養而減少了其應負擔的撫養費用,而阿偉則因對寶兒的撫養造成了自己不應有的負擔,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阿靜的行為應構成不當得利,阿偉享有不當得利請求權,就其對撫養寶兒支出的有關費用向阿靜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對于阿偉能否要求阿靜賠償精神損害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于對方的義務,對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請求損害賠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其他大陸法國家規定對因通奸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鑒于我國婚姻立法未明確,在此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及婚姻法關于夫妻之間應當忠實的原則規定,判令被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女方一次性付給男方精神損失費30000元;同時,女方與他人所生之女,男方并無法定撫養義務,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小孩多年,故判決女方賠償男方部分撫養費20000 元。 (四)戀愛期間買房分手之后歸誰,法院判決按公平原則分割 王先生與孫小姐原系戀愛關系,張女士系孫小姐之母親。2006年11月,王先生與孫小姐共同購買房屋一套,房價為55萬元。支付的房款中:5萬元定金由孫小姐支付,11萬元由王先生向他人借款,35萬元由王先生向銀行貸款,余款 4萬元由兩人共同承擔,并辦理了兩人共有該房的權證。次年1月,王先生向張女士借款12萬元,歸還了前期買房借款10萬元。房屋裝修后,王先生與孫小姐、張女士共同入住。不久,雙方發生矛盾,女方搬出房屋在外居住。 后雙方和好,孫小姐母女又回來居住。同年7月,王先生與孫小姐母女簽訂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由王先生將房屋產權的1%轉讓給張女士,48%的產權轉讓給孫小姐,但未支付對價。從而使該房產權登記在三人名下,其中王先生享有1%的產權,孫小姐享有98%的產權,張女士享有1%的產權。8月,王先生以銀行轉賬形式歸還張女士借款10萬元。不久,因雙方再次發生矛盾,孫小姐與張女士相繼搬出房屋,戀愛關系就此破裂。 王先生訴稱,對于系爭房屋,2007年7月,因孫小姐母女提出將系爭房屋產權重新分配登記,為表示和好誠意,遂與對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自己將系爭房屋產權所屬50%中的1%產權轉讓給張女士,48%的產權轉讓給孫小姐,但對方并未支付對價。現雖房產權證上其只占有1%的產權,但事實上房款、裝修款均系自己支付,借款10萬元亦由自己歸還。故起訴要求系爭房屋歸己所有,由孫小姐與張女士協助將該房的權證辦理在自己名下。 孫小姐與張女士辯稱,系爭房屋房款除35萬元由王先生向銀行借款外,其余款項均由她們支付,共同辦理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原因就是按照雙方出資情況才辦理的。故反訴要求判令房屋歸己所有,由王先生協助將該房權證辦理在她們名下,由王先生遷出該房,自己同意歸還房屋貸款、支付王先生房款1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爭房屋屬王先生與孫小姐為結婚而共同購買。雖該房屋權證登記的王先生份額為1%、孫小姐份額為98%、張女士份額為1%,但上述登記份額并未體現雙方出資狀況。現王先生與孫小姐戀愛關系破裂,保持房屋共有狀態顯然不切實際。因此,根據公平原則并本著雙方對房屋的出資額及其他客觀情況,對系爭房屋進行合理分割。雙方現均主張系爭房屋歸己所有,法院考慮到該房屋有銀行抵押貸款,貸款人又是王先生,且王先生現居住此房屋,故將房屋所有權判歸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給付孫小姐房屋及裝修的差額款為妥。近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男方雖只占婚房1%的權證份額,但根據公平原則及雙方對房屋的實際出資額等情況,確定房屋歸男方王先生所有,房貸由其負責歸還;由孫小姐、張女士協助將房屋權證辦理在王先生名下;由王先生支付孫小姐房屋及裝修補償款15萬元、歸還張女士借款2萬元。 (五)未婚生子拒做親子鑒定,法院依法推定父子關系成立 原告小趙訴稱,母親涂某與被告趙某于1996年自由戀愛,同年6月開始同居生活。1998年5月,涂某懷孕,同年12月趙某瞞著涂某到新疆參軍。1999年初,涂某生下小趙。小趙三個月大時,母親涂某抱著他到趙某家,結果被趙某父母拒之門外。在無法與趙某取得聯系的情況下,無奈的涂某只好帶小趙到深圳打工至今。近十年來,趙某從來沒有過問過小趙的生活,也沒有支付過一分錢撫養費。由于小趙患先天性心臟病,需要住院手術治療,在涂某沒有能力負擔高額醫療費的情況下,小趙將趙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撫育費10萬元并支付醫療費30萬元。案件審理中,趙某以小趙身份不清、所訴事實自相矛盾、訴訟動機不純為由,拒絕小趙的DNA親子鑒定申請,請求法院駁回小趙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小趙的母親涂某與被告趙某相識后不久即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違反了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對雙方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被告趙某拒絕認可其與原告小趙存在父子關系,拒絕配合原告小趙進行親子鑒定,系“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且沒有提供其與原告小趙不存在父子關系的證據,法院據此推定被告趙某與原告小趙存在父子關系,故被告趙某應承擔對原告小趙的撫養義務。法院另認為,對原告小趙要求的10萬元撫養費,考慮到被告趙某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情況,原告小趙的撫養費應由被告趙某按月支付。原告小趙要求的醫療費30萬元的請求,待其發生后可另案處理。最終,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趙某每月承擔原告小趙(化名)的撫養費300元,至小趙18周歲時止。 (六)贍養老人應有順序,子女在前孫輩在后 現年85歲的原告王傳根家住鄧州市汲灘鎮,生育了三個兒子和三個女兒。其中,長子和次子現已去世,而長子的兒子王照輝和次子的兒子王照華目前均已成家立業,經濟上還算寬裕。三子王長順因孩子上大學,經濟上十分拮據,難以完全負擔王傳根的贍養費。三個女兒均已出嫁。今年初,由于受農村“養兒送終”傳統觀念的影響,晚年窘迫的王長根老漢在沒向三個女兒開口的情況下,將王照輝、王照華兩個孫子起訴到法院,要求兩個孫子每人每月支付100元贍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現原告年老體弱,生活困難,其子女理應主動承擔贍養義務。但是,原告在三兒子及三個女兒健在的情況下,要求兩個孫兒承擔贍養義務,其訴請于法無據。2008年4月21日,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王傳根要求兩個孫子支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 (七)生母、繼母誰有監護權 原告方女士是死者郭先生的妻子,被告郭老先生、熊女士是死者的親生父母,被告郭女是死者與前妻徐女士的婚生女。郭先生和方女士于 1997年2月結婚后,郭女就一直隨他們共同生活。2005年11月郭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方女士、郭老先生、熊女士等曾就遺產的分配進行了多次協商,并先后兩次簽訂遺產分割協議。其中2006年2月第一次簽訂協議時,徐女士作為郭女的監護人參與并在協議上簽了字。2006年8月在徐女士未在場的情況下又簽訂了第二份協議,協議內容約定原告的利益份額有所增加。后因房屋過戶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方女士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對于郭先生和方女士的共同財產、共同債務一致認同。原告方女士對徐女士作為郭女的法定代理人參加“遺產糾紛案”提出異議。她認為,自從她與郭先生結婚后,女兒就一直和他們生活在一起,8年間自己雖為繼母但也盡到了教育、撫養女兒的義務,而作為生母的徐女士卻多次拒絕給撫養費,甚至在郭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撫養費后還故意“失蹤”逃避責任;郭先生去世后郭女才搬到生母處居住,自己應是郭女的監護人,并對徐女士此時爭奪女兒監護權的動機提出質疑。徐女士則辯稱,自己是郭女的生母,理所當然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遺產繼承協議應當由其代表郭女簽字才生效。 因雙方就此爭議較大,法院隨即進行釋明,要求當事人先通過社區居委會指定監護人。隨后,居委會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并在征求郭女的意愿后,指定徐女士為郭女的監護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繼承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社區居委會的指定符合法律規定。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分割問題。經法官反復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終于在第一次遺產分割協議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妥善解決了這一糾紛。 【法官說法】一起案件四個難題 本案表面上看起來是一起普通的遺產繼承糾紛案,而且以調解的方式結案,但審理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難點值得關注。 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該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換言之,履行了撫養教育責任的繼母,也可以成為繼子女的監護人,這就涉及到了四個法律難題。 一是因血緣關系所產生和因撫養關系所產生的監護人資格發生沖突時,何者優先?在郭先生死亡后,郭女已跟隨生母一起生活,在此情形下指定其生母為監護人無疑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成長。更何況方女士后來對包括郭女在內的其他繼承人提起了訴訟,有可能會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也不適宜擔任監護人。 二是對前后兩份協議效力的確認,在第二份協議簽訂時徐女士尚未被居委會指定為郭女的監護人,而方女士當時也有可能具備監護人資格,因此第二份協議的效力的確值得探討。在第二份協議中,方女士既是當事人又是郭女的法定代理人,在對既定財產的分割中存在利益上的沖突,其行為有可能會損害到郭女的利益,參照民法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則,嚴格講其代理郭女簽字的行為構成法定代理權的濫用,應屬無效。因此,按第一份協議來分割遺產更為合理。 三是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時是否需要征求其意見。鑒于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被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本人的意愿。可以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5條的規定。無論是由基層組織指定還是由法院裁判時,以征求該類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宜。 四是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未與繼子女共同生活后,繼父母是否還有監護人資格。這種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雖然不因繼子女的生父死亡而自然解除,但在其生母將該子女領回撫養的情況下,可以視為其繼父母子女關系由此解除,繼父母自然也就不再具備監護人資格。(2008.4.18) (八)共同債務未償還,離婚之后連帶賠 李某與劉某于2006年12月30日被法院判決離婚,并對其婚內財產依法進行了分割。其中李某向銀行的貸款1萬元,法院判決李某負責償還1000元,劉某負責償還9000元。判決生效后,李某即償還銀行貸款1000元。自以為全部了卻了糾葛,但沒想到今年銀行又將其告上法庭。李某委屈萬分,理直氣壯地拿出判決書,辯稱屬于自己的債務已履行完畢,剩余的9000元該由劉某償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當事人協議離婚或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不得以財產已分割為由對抗其共同債權人,夫妻離婚后仍應對婚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銀行起訴李某向其主張債權應予支持,李某可在償還銀行借款后依據離婚判決書向劉某追償。 8月25日,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某償付銀行剩余借款9000元及利息。(2008.8.26) (九)離異后共同借錢不還,法院依日常經驗法則判定連帶償還 楊先生與郭女士經法院調解離婚。楊先生帶著郭女士找到71歲的楊老漢借款3000元,之后郭女士再次向楊老漢借款2000元。楊先生與楊老漢之前相互認識,借款時沒告訴楊老漢兩人已經離婚。事后,楊先生與郭女士以兩人已經離婚,沒有用過該筆借款為由拒絕賠償。 無奈之下,楊老漢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判決楊先生與郭女士共同賠償楊老漢5000元。一審宣判后,楊先生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楊先生與郭女士離婚不久一起到楊老漢家借款3000元,楊老漢有理由相信該借款是雙方共同借款,根據日常經驗法則,應認定該借款屬于共同債務。楊老漢起訴另一筆借款未提交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改判楊先生與郭女士連帶賠償楊老漢借款3000元。 所謂日常經驗法則,在西方自由心證制度中的傳統表述方式是“經驗法則”。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認識和領悟的客觀事物之必然聯系或一般規律,具有普遍公認或不證自明的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據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構成日常經驗法則的主要具體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經驗必須是日常生活中反復發生的常態現象;其二,這種生活經驗必須為社會中普遍常人所能體察和感受;其三,這種經驗法則所依據的生活經驗可隨時以特定的具體方式還原為一般常人的親身感受。 (十)前妻獲子贈房產,前夫訴分不支持 鄭先生與蔣女士因感情破裂而協議離婚。離婚時雖確認雙方名下無房產,但兩人曾共同出資購買過一套小住房,當時,雙方自愿將該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鄭先生發現,在離婚后蔣女士與兒子簽訂了訟爭房屋的買賣合同,在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產權過戶,訟爭房屋權利人已成為蔣女士,且蔣女士未支付給兒子任何房款。現鄭先生訴到法院,要求對共同財產即該訟爭房屋進行各半分割。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訟爭房屋的原產權人為鄭先生與蔣女士的婚生兒子,訟爭房屋非夫妻共同財產,作為產權人的兒子有權將其所有的財產贈與他人所有。由于訟爭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在鄭先生與蔣女士離婚之后,故訟爭房屋的產權應屬蔣女士個人所有,也并非夫妻共同財產。據此,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前夫鄭先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