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婚后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
活波可愛的貝貝是大學里的校花,作為校廣播站的播音員,深受老師和同學們的喜歡。小安和貝貝是大學同學,大一時,就對貝貝展開了瘋狂的追求,終于在大三時,貝貝答應了小安的追求,成為了小安的女朋友。畢業后,小安分到一家外資企業工作,貝貝進了一家電視臺,兩人的戀情發展順利,2002年3月,這對戀人便順理成章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最初在外面租房居住。2003年元月,因為小安的成績突出,公司外資的經理獎勵他一個紅包,有5萬元。貝貝平時的工資都買了衣服和化妝品,自己婚前也沒什么積蓄,小安的工資每個月交給了貝貝,還剩下3萬元,小安特別高興,算算8萬元可以付個首付,就主動提出購買一套房產,小安的父母主動提出愿意提供大力支持。不久小安和貝貝簽下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一次性繳清了購房款32萬余元,除了小安的5萬元獎金,兩人的工資積蓄3萬元,小安的父母支助了14萬元,小安另外向叔叔又借了10萬元,也就沒到銀行申請貨款,只是答應五年內歸還叔叔的借款。可是,就在搬進新房還不到一年,貝貝突然向小安提出離婚。原來,貝貝無意中從小安的手機中發現有曖昧的短信息,經多方打聽,聽說小安瞞著自己與公司的一個女孩子暗中已經交往半年多了,經常一起外出吃飯、喝茶一向驕傲的貝貝難以接受小安的背叛,向法院遞交了要求離婚的訴狀。小安不同意離婚,解釋說和那個女孩子僅僅是比較密切的同事關系,并沒有任何不正常的關系二盡管法院多次調解,但貝貝決心已定,無奈的小安最終同意離婚,但他要求取得他們共同購買的商品房的所有權,他認為房產主要是他和他的家人的貢獻,貝貝并沒有權利取得房產,在分割時,應該首先歸還父母和叔叔的債務24萬元,以及自己的獎金5萬元。貝貝也不愿放棄這套商品房的所有權,她認為房產是在婚后購買的,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錢是贈與的,不用返還。叔叔的10萬元還沒有到歸還時間,所以應該由小安自己負責歸還。而且小安對婚姻不忠,有過錯行為,應該少分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該套房產是雙方登記結婚后所得,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參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這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價值40萬元,因夫妻尚有小安叔叔的借款10萬元,所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凈值只有30萬元,雙方各有一半即為15萬元。父母的14萬元應當視為對雙方的贈與,無需返還。考慮到小安對房產的取得貢獻較大,因此房產歸小安所有,補償15萬給貝貝。貝貝關于小安存有過錯應當少分的主張,因為缺乏證據支持,法院沒有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