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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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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后索要財產 法院能否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15 點擊數:63
舒城縣女子吳某主張自己與前夫沈某是假離婚,要求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安置房,并主張分手費。日前,舒城縣法院審結這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
原告吳某訴稱,自己與沈某于1999年登記結婚,同年9月沈某寫下保證書,保證書內容為:如吳某知道沈某在外面亂搞男女關系,吳某主動提出分手,沈某賠償吳某50萬元。2003年為了超生一子女,沈某欺騙吳某到舒城縣民政局假離婚,由沈某擬好離婚協議后雙方簽名。隨后,雙方仍然以夫妻名義繼續生活在一起,后沈某外出打工,與一女子建立了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吳某得知后與沈某產生矛盾開始分居生活。去年,鎮政府修建水庫,需征用沈某的房屋,鎮政府與沈某達成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吳某認為,自己在與沈某共同生活期間,翻蓋了新房屋,自己又是受到沈某的欺騙才假離婚的,遂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拆遷安置房屋的二分之一歸自己所有,并要求沈某按照保證書的內容賠償50萬元。
庭審中,被告沈某辯稱,原告吳某訴稱的假離婚是不成立的,離婚協議是在民政局寫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當時吳某主動要求離婚并同意雙方共同財產不要,自己才同意離婚,所以吳某不應分得房屋。那份保證書是吳某要求自己寫的,現在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原告吳某提出其與被告沈某是假離婚,由于原告并沒有舉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該事實不成立。離婚協議中原告吳某自愿放棄雙方共有財產和所有家產,且原告吳某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系被告沈某提出的離婚。原告吳某要求被告沈某按照保證書內容賠償50萬元的訴訟請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法官說法】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吳某提出其與被告沈某是假離婚的事實,由于原告并沒有向法院舉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原告提出雙方系假離婚的事實不予認定。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告吳某與被告沈某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和辦理離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離婚協議中原告吳某自愿放棄雙方共有財產和所有家產,該協議應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對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證書內容賠償50萬元的訴訟請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