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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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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偷存私房錢購房產 離婚被要求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5-20 點擊數:13
2012年3月,李某與王某攜手走入婚姻殿堂。婚后,王某和丈夫居住在公婆為兩人準備的婚房里,娘家作為陪送的嫁妝,給小夫妻購置了一輛小轎車,并登記在王某名下。2013年3月,王某發現李某有了婚外戀。為了給自己留條后路,王某偷偷藏起了私房錢。2014年初,王某用手里40多萬元的私房錢在郊區偷偷購置了一套二手房,并將房產登記在了自己名下。最終李某提出離婚,并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名下的房產,他認為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都律師解答: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一般來說,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殊的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應該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即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產以及為個人職業或生活所需,不宜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私房錢”是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個人積攢下來的財物,其性質上并不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并未就“私房錢”的歸屬進行約定或存在約定不明、約定無效的情形時,“私房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本案中,因王某與李某并未就婚姻期間財產的歸屬進行書面約定,因此購置的公寓應屬于她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