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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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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小金庫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6-03 點擊數:20
“小金庫”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指本屬于夫妻財產,夫妻一方在隱瞞對方情況下偷偷私自藏起來,使對方因不知道而失去處分權的那些財產,離婚時需要分割。
“小金庫”是否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小金庫”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是民間的通俗說法。一般指本屬于夫妻財產,夫妻一方在隱瞞對方情況下偷偷私自藏起來,使對方因不知道而失去處分權的那些財產。這是違反《婚姻法》規定的,因為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由于“小金庫”本質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
【案情介紹】
近日,家住長辛店的李女士來到街道司法所,剛剛和前夫協議離婚的她無意中發現,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還私存了一筆錢,在與前夫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李女士一怒之下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平分前夫的“私房錢”。
原來,李女士是一名小學教師,前夫孟先生就職于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李女士每月的工資和獎金基本上是固定的,而孟先生由于工作性質的原因收入不太固定。2006年底二人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共有的13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分,孩子由李女士撫養,孟先生每月給付600元撫養費。離婚后不久,李女士在一次和朋友聊天中無意得知孟先生還有一個5萬元的存款,現在正在用于炒股。李女士當即找到孟先生要求平分這5萬元卻被一口拒絕,原因是那是自己結婚后存下的錢,和李女士無關。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真相后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的情況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孟先生這5萬元錢不是上述中的任意一種,而是從自己工資、獎金中克扣存下的,所以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孟先生給付李女士3萬元。
【都律師評析】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鑒于此,法院判決將5萬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并考慮到孟先生隱瞞的情節予以少分是合理的。